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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22:11:14| 人氣1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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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

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條件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一、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二、屬低污染事業。

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四、非屬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 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五、非屬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本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前項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本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及製程。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不宜設立工廠者,應公布於本部網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知第一項應申請納管之工廠者, 得以書面通知其申請納管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第一年申請納管者,應一次繳清第一年納管輔導金;於第二年申請納管者,應一併補繳交第一年之納管輔導金。申請納管後,應於每年三月十九 日前繳交當年度納管輔導金。

第一項納管輔導金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納管申請書記載之廠地面積計算:

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新臺幣二萬元;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

但每件每年最高繳 交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當年之納管期間不滿一年者,納管 輔導金按實際納管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收。

申請人未依前四項規定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繳,屆期未依規定繳交者,應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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