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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 設備回收費 應回歸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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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 設備回收費 應回歸源頭

20191月月23 工商時報【文郭文正】

當行政院正在如火如荼為政策推動接地氣的同時,經濟部光108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引起爭議迄今尚未定案,卻再於1071227日預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指民眾、公私部門等投入設置者)在案件申請階段必須按每千瓦裝置容量預先繳交一定金額的模組回收清理費,引起業者、設置者與投資者跳腳,況且廢棄物回收向來由環保署向製造商或進口商從源頭收取,經濟部急於倘此混水所為何在呢?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郭軒甫表示,公會完全反對這種還沒有法源依據就要求人民繳費的規定,政府推動綠能也要依法行政,目前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回收費率委員會連清理費怎麼計費都尚未討論,經濟部就趕著要收錢,質疑跨部會的協同作業是否亂了套?

該公會執行秘書長嚴坤龍表示,公會已跟環保署開過幾次會議,環保署強調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後就會執行就源扣繳方式,向模組製造商及進口商扣繳模組回收清理費,而且需要回收費率委員會決定模組回收清理的費率,才會進行扣繳。依環保署說明的構想,將來除了採用就源扣繳方式,清理費將依重量計算,而且會先扣除有價值的部分,未來也會設立模組回收平台,成立基金,專款專用,但預計修法時間需要2年。

由於環保署的模組回收構想洽好與經濟部完全相反,擔心若今年經濟部強制施行,未來如何與環保署的機制銜接?兩部會對收取對象及計費方式的構想不同,環保署的清理費費率與處理標準未定,法源依據也未修正,而修法前安裝模組的回收作法也不知道,經濟部僅憑藉一個行政命令位階的辦法就要收費,這樣有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的規定嗎?

郭軒甫進一步表示,政府應該設立專款專用的模組回收基金,基金來源有二,其一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補貼(非由設置者繳交),其二是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後,向模組製造商及進口商收取的清理費,考量環保署在修法前即需要投入模組回收相關工作,建議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於今年就開始直接補貼模組回收基金,讓環保署能先設立報廢模組的儲存場所,讓受損報廢模組有堆放去處,也希望環保署儘早制定模組的廢棄物代碼,並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前報廢模組的處理流程及作法,讓公會來協助宣導,這樣才能讓報廢模組獲得處置,避免隨意廢棄廢模組情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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