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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污染農田綠電開發 小農民疑惑面積不夠有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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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污染農田綠電開發 小農民疑惑面積不夠有解嗎?

2017-01-06〔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

2個多月前,環保署通過「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此舉宣告污染農地可進行綠電開發,種電和整治同時並行,彰化縣列管污染農地面積全國第2位高,共約有266.6公頃,整治中和待整治的都有,而今年開始,農民可憑前述審查原則,與光電業者合作,加入「農電共生」的行列,提高土地經濟效益。

環保局長江培根指出,去年年初,環保署尚未審議通過前述的審查作業原則,民間光電業者已推動屋頂和農田架設太陽能板設備,進行種電的綠電開發,當時,就有列管污染農地的農民,擬放棄污染農地整治,詢問能不能直接讓污染農地進行種電投資,日後也不進行耕種,農民想法在當時不可行,若偷跑被查獲最高可罰75萬元。

江培根表示,當時,因為受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污染農地要完成整治,恢復乾淨地利後才能進行耕種、興建農舍或其他非農業用途等;現在,情況不同,有審查作業原則當法源依據,污染農地經中央機關報准後可整治和種電並行,整治方法選項多,好比說,農地上面種電、下面栽種植物,藉由植物吸收重金屬,改善土地污染情況。

現況,列管污染農地整治期間,12期可申請每公頃9萬元停耕補助,政府也需花費可觀的整治經費,經費隨整治方法不同而異,就較常用的土壤翻轉稀釋法估算,1公頃約150萬元,等於為了改善污染農地,在23年的整治期間,農民減少耕作收成的收入,政府額外多出整治土壤的支出。

今後,開放讓污染農地整治和種電並行,政府省下整治經費,改由光電業者和農民負擔,農民把土地承租給光電業者進行綠電開發,農民由租金收入彌補失去的收成收入,光電業者由賣電創造公司利潤,形同3贏。

有民眾質疑,如此一來,會不會變成農民同時有承租農地和停耕補助的雙份收入,恐惹議,也有農民說,種電農田面積少說也要以公頃為單位,小農民頂多23分地,政策對小農形同「看得到、吃不到」。

不過,也有不少農民對開放政策樂觀其成,鹿港鎮施姓農民說,農田起碼改為種電用途,租金收入固定,不用擔心農田重覆遭工廠廢水污染的問題。

對此,環保局水保科長楊欣怡指出,污染農田進行綠電開發,成本很多,包括設置成本、承租土地成本、土壤污染整治成本、土地整合到一定面積的成本,這些成本支出能不能由種電收入吸收,還能創造利潤,是農民和光電業者要評估和思考的問題。

楊欣怡表示,污染農田若要解除列管進行綠電,即不能申請停耕補助,不至於發生可收租金還可申請停耕補助的情況。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93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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