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低碳公寓大廈省電照明設備補助執行計畫
一、 前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爲維護空氣品質達成節能減碳及推動低碳城市願景,特制定本計畫。
二、 補助目的
本計畫爲推動公寓大廈落實節能減碳,透過省電照明設備汰換補助,提昇公寓大廈公共用電能源使用效率,以達降低建築物用電與節能減碳之效益。
三、 補助對象
(一)
補助對象為本市轄內依法設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宅公寓大廈(不含商辦大樓及住宅商辦混合大樓)。
(二)
本計畫公告日起前四年內已獲本局本項補助之公寓大廈及三年內新建(以建築使用執照發照日距本計畫公告日計)之公寓大廈不予補助。
四、 申請期間
本計畫公告日起1個月後開始受理申請(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憑),受理期間一個月(本局可視補助額滿或未達,公告停止受理或延長補助期間)。
五、 補助項目
(一)
補助區域限公寓大廈之公共區域,非住戶個人使用。
(二)
補助項目以汰換「公共照明設備」為限,包括公寓大廈路燈、地下室停車場燈具、公寓大廈景觀用燈、中庭花園庭園燈、各樓層梯燈、樓梯間樓層指示燈、緊急逃生指示燈、消防警示燈、健身房、游泳池、交誼廳、會議室等照明設備,省電照明設備型式詳如下表所示。
公共區域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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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原燈具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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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可使用燈具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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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路燈、地下室停車場燈具、公寓大廈景觀用燈、中庭花園庭園燈、各樓層梯燈、樓梯間樓層指示燈、緊急逃生燈、消防警示燈、健身房、游泳池、交誼廳、會議室等公共場所之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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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燈(T8)、日光燈(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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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燈(T5)、LED型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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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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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電燈泡(螺旋型、BB燈、U型燈管等低瓦數高流明之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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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螢光燈型避難方向指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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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型避難方向指示燈具、冷陰極管型式(CCFL型)等低瓦數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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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銀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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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金屬燈、高壓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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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裝設感應器之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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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裝自動點滅裝置(熱感應式、光感應式或其他型式之感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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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鐵磁式安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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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裝為電子式安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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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補助金額
(一)
補助金額為公寓大廈施作總金額之1/3,每一公寓大廈以新臺幣3萬元為上限,公寓大廈自行提撥經費來源不得為其他公務單位補助計畫之款項。
(二) 補助經費應全數用於本計畫規定之補助項目(限用於省電照明設備購置及施工費用,租賃設備不予補助)。
(三) 受補助之公寓大廈於汰換照明設備時,需使用經濟部能源局認可之節能標章照明設備(LED燈具可免節能標章證明,但須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認證證明),節能標章照明設備可至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進行查詢,網址為(http://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roduct/list.asp)。
七、
申請方式及所需申請文件
(一)
申請本項補助須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提出,申請文件應具體說明照明設備汰換之工作規劃及作法。
(二) 申請文件應備函並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方式或親送至本局(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收),如以郵寄方式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臺中市102年度低碳公寓大廈省電照明設備補助執行計畫」字樣,未於申請期間內送件者,概不受理;申請文件不論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三) 申請文件以本局收文先後排定補助順序,申請文件未依申請文件檢查表內項目檢附齊全者,即予退件,退件以重新申請收文日期為申請日。
(四) 應檢附申請文件如下(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
1. 申請文件封面(如附件一)。
2. 申請文件檢查表(如附件二)。
3. 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
4. 補助計畫書
l 省電照明設備汰換說明表(如附件四)
l 預定汰換設備說明表(照片)(如附件五)
l 預定汰換設備位置圖(如附件六)
l 改善效益及經費需求概算表(如附件七)
5. 本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八)。
6. 臺中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或備案公文影本(如附件九)。
7. 公寓大廈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附件十)。
8. 照明設備節能標章證明等相關文件影本(附件十一)。
9. 廠商估價單影本(附件十二)。
八、 審查程序
(一) 書面審查:
1. 文件檢附完整性審查:
依申請文件檢查表檢視申請文件有無缺漏,如有缺漏不完整者,即予退件,並以重新申請收文日期為申請日。
2. 申請資格審查:
(1)
是否依法設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
過去四年內是否已獲本局本項補助或是否為三年內新建之公寓大廈。
3. 文件內容審查:
依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初審,審查通過者發函通知並另安排現場勘查作業;審查須補正者,發函通知限期補正。
(二) 現場勘查:本局派員就受補助公寓大廈所提文件進行現場勘查作業,經勘查通過者發給補助核可函,經勘查須補正者以公文通知限期補正。
(三) 完工查驗:
1. 受補助公寓大廈完成照明設備改善施作後,備函檢具完工報告書申請完工查驗並辦理核銷作業。
2. 本局派員實地查驗受補助公寓大廈省電照明設備施作完成情形是否與申請計畫內容相符,不符者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駁回申請,不予補助。
3. 本局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完工查驗事項。
九、 資料補正、設備改善及經費核銷期限
(一) 資料補正期限:文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本局以公文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案,同申請案再次提出申請者以重新申請收文日期為申請日。
(二) 設備施作期限:申請人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計畫內容進行省電照明設備改善施工,並應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前完成施作。如因故無法於原核定期限內執行完畢者,至遲應於施作期限屆滿15日前備函並註明原因向本局申請展延,期限最長以15日為限。
(三) 核銷期限:受補助公寓大廈完成照明設備施作後,應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前備函檢具完工報告書辦理完工查驗及核銷。
十、 核銷及撥款
(一) 核銷應檢具完工報告書文件如下:
1. 完工報告書封面。
2. 完工報告書文件檢查表。
3. 基本資料表。
4. 補助款領據。
5. 公寓大廈撥款帳號(存款帳戶)影印本(需加蓋管委會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印章)。
6. 整體經費支出明細表。
7. 補助款項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或加蓋管委會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印章之影本)。
8. 供應商出貨相關證明文件。
9. 設備汰換項目施工前、中、後之照片(需拍攝同一地點及角度)。
10. 汰換前後減碳效益評估說明表。
(二) 補助款領據上須書明「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抬頭、受補助單位名稱、管委會名稱及領據日期,並蓋管理委員會印鑑及主委簽章。
(三) 補助款一律採匯款方式匯入公寓大廈之帳戶。
(四) 核銷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項。
(五) 核銷文件審查後留存本局歸檔(包含收據或發票正本,若社區需留存副本,請先自行影印)。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文件應檢附預計更換位置圖及施工前照片,完工報告書則應檢具施工前、中、後之照片(需拍攝同一地點及角度)供本局查驗,模糊不清者將不予補助。
(二) 受補助公寓大廈須承諾保固、維護及使用受補助項目,自設置完成日(以現場完工查驗通過日計)起至少一年。
(三) 撥款後如發現有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補助內容不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 受補助者須配合本局舉辦之公寓大廈成果展示及提供相關資料,並授權於本局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包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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