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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付加班費敗訴 貿協適用勞基法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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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8.02.29

短付加班費敗訴 貿協適用勞基法拍板
【張國仁/台北報導】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因四名員工上 班超時未支付加班薪資,被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勞基法裁罰新台幣六千元。罰錢事小,貿協若接受此一裁罰事實,貿 協的身分將立即從過去的「人民團體」,變成適用勞基法單位。貿協為此與台北市 政府纏訟三年,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駁回貿協上訴,貿協敗訴確定。

     貿協提起的這件撤銷行政裁處的訴訟,在去年三月十六日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首先判決,貿協敗訴。貿協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在本月十八日將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台北市勞工局是接獲方姓市民陳情,指稱貿協未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員工薪資發放。勞工局才對這個僱用勞工多達六三一人的單位,進行兩次勞動檢查,發現貿協人 員林美孜、呂世全、鄒長青及劉冠成等四人,在九十五年三月假日出勤分別為二十小 時、十七小時、二十三小時及三十一小時,卻未加倍發給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

     市政府因此在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裁處貿協新台幣六千元罰緩。貿協到底是財團法 人的人民團體,還是勞基法規範的事業單位問題才浮上檯面。

     貿協發現事態嚴重,本來希望透過行政訴訟程序,撤銷市政府的行政處分,確保貿協「不適用」勞基法。無奈法院裁判結果,讓貿協 事與願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理由指出,依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與政治團體三種,並無貿協所主張的「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乙類;貿協固然以協助廠商發展對外貿易為 目的,屬於輔助商業、貿易等經濟活動的財團法人,仍與人民團體法所規範的社會團體有所不同。

     市政府另從貿協提供九十一年到九十三年度收入來源發現,貿協九十三年最多收入來源是展覽大樓的十六 億餘元,次多收入是政府自推廣貿易基金撥付的委辦費用十三億餘千元。因此依據行政院勞委會解釋,按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貿協應該歸屬為「展示埸管理」而適用勞基法。

台長: 小瓢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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