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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18:13:37 | 人氣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警察對我進行酒測時,我可以拒絕嗎? 文 / 姜智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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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我進行酒測時,我可以拒絕嗎? / 姜智逸律師

受公眾人物不良示範影響,有駕駛人會認為,既然酒駕處罰這麼重,當警察臨檢時候乾脆「耍盧」,拒絕酒測,硬是不配合警察,這樣就會沒事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本條規定賦予警察有強制的權力,因此請民眾還是積極配合,切勿心存僥倖!

除此之外,拒絕酒測還有罰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果駕駛人因此造成車禍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當然,如果您在警察進行酒測臨檢時表現太「盧」,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也就是常見的「襲警」),這是屬於「妨害公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襲警導致警察受傷,也同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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