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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15:14:52 |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老闆有權利要求勞工在休假日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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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建序

小蔡在保險公司上班,平日因為工作繁忙所以很少陪伴家人休閒。他好不容易取得五天特別休假,打算利用春假期間帶家人去旅行。正當他訂好機票、旅館,也計畫好旅遊行程時,老闆卻臨時通知他要取消休假回去上班,小蔡聽了有如晴天霹靂,不知道要如何向家人交代。

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各種休假日,原則上雇主不應該以任何理由來取消。但雇主在業務經營上如遭有特殊情形,有時也有不得不請勞工在休假日加班的必要,勞動基準法針對此種狀況設有例外規定。雇主只要徵得勞工同意,即可使勞工在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工作,不過勞工同意與否完全屬於勞工的自由,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而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

若不幸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在緊急應變的前提下,如認為有使勞工連續工作的必要,可以不經勞工同意而逕行停止勞工的星期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但雇主所停止勞工假期的工資,除必須加倍發給外,並應於事後補假給勞工休息。而為了確保勞工的休假日,不致使雇主濫用緊急應變權,雇主停止勞工的假期後,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違反規定的雇主,可處兩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從事公用事業的勞工,當地主管機關在公共利益上考量,如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令停止勞工的特別休假,假期內工資仍然必須由雇主加倍發給。(§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試用期間的保障)。

 

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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