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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23:33:00 |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脫口成「髒」,當心刑責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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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脫口成「髒」,當心刑責上身

/ 葉雪鵬檢察官

只要經常在社會上各處走走,或多或少都會遇到過脫口成「髒」的人,這些帶「髒」的話,最常聽聞的莫過於俗稱的「三字經」,當然不以「三字經」為限,還有更上層樓的「五字經」與其他種種不堪入耳的髒話。由於這些髒話實在太普遍了,所以「三字經」又被人冠以美名為「國罵」。而這些平常用慣了「三字經」的人,不論是使用國語、臺語或其他地方的方言,幾乎都與問候他人上一輩的尊親屬有關。這些出口帶「髒」的問候者,如果被問候的對方也是同一層次水平的人,家人受到不當的問候以後,口頭上也不會示弱,於是你問候來我問候去,雙方互相扯平,誰也占不到誰的便宜,結果還是和平相處,誰都不會把家人沒有受到對方尊重這一件事掛在心頭。有問題的是一些平日很少接觸這些一出口就帶髒話的人,一旦聽聞到自己的家人受到不當的問候,就認為自己受到奇恥大辱,平日的生活修養,又讓自己半句髒話都回敬不出口,想用拳頭嗎?又沒有對手的孔武有力,在形勢不如人之下,只有忍住這口氣再說。還有一種另類解決辦法,便是這次世界盃足球賽的季軍爭奪戰中,法國隊的隊長席丹,遭到對手義大利中的隊員馬特吉拉用令人難以忍受的髒話問候他家族中的女性親屬,使席丹火冒三丈,顧不得自己所屬球隊的輸贏與國家榮譽,秀出他苦練多年的頭錘功,一頭向這位口頭不乾淨的隊員胸部猛力頂撞,這一舉動的代價可真不小,除了當場得到一張紅牌被驅逐出場,讓他的球隊失去贏球的機會,後來更讓自己受到世足賽主辦當局所訂遊戲規則的懲處。

由此看來,受到他人對自己親屬不當的問候,反唇相譏、暴力相對,都不是上乘的反擊方法,而是不是只有默默承受這種口頭的暴力?其實不然,如果忍不住這口氣,是可以利用法律上的撇步,讓愛逞口舌的人,吃不了兜著走。因為我國刑法中,有一條專門對付這些愛用口頭損人的懲罰法條,那便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這條法條分成兩項,第一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裡所規定的罰金是銀元,依本年614日  總統公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1條之11項的法條規定:「 中華民國9417日 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另外依同條第2項上段規定:「9417日 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17日 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刑法第309條便是未修正的條文中的一條,所以目前可以判處的刑罰,是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仔細分析起來共有三點,第一點要有侮辱的行為,所謂侮辱指的是要以使他人難堪為目的,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的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必須行為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沒有這種侮辱他人的故意,只是開開玩笑或者誤解他人的言論意旨,任意加以批評,都是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侮辱也有絕對侮辱與相對侮辱的分別,絕對侮辱是指這種侮辱他人行為對任何人都是侮辱,例如謾罵他人所作所為連狗都不如,這種謾罵對任何人都是一種侮辱。相對侮辱是指這種謾罵,只對特定人構成侮辱,對一般人是不會成立侮辱,例如謾罵執業律師的人不懂法律,這對以法律為專業的律師來說,是一種奇恥大辱。用相同的言語去罵不是專精法律的人,對他的人格不致有所貶損,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的犯罪。其次須要說明的是那些情形下才算是「公然」?刑法分則上公然的意義,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與第2179號解釋:只要是行為當時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解釋文中所稱的「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以釋字第145號加以補充解釋。目前司法實務上都是依據這兩號解釋來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所以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舉個例來說,夫妻關起門來吵架,互相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特罵,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那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沒遮攔地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第三點要說明的是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人才是公然侮辱罪的客體呢?因為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為「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法條中所稱的「人」,受到這法條的保護。所以脫口就迸出一堆髒話的人要特別小心,不要以為某些團體或者單位不算是人,刻意對其大罵特罵,結果惹來刑責上身。

公然侮辱他人,不問是普通公然侮辱,或者是強暴公然侮辱,依刑法第314條的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因此,有的人整天髒話不斷,看不慣就破口大罵,結果什麼事都沒有。司法機關在不告不理的法則下,就不會介入。有的人沒有使用過半句言語暴力,只是用口水吐在對方的衣服上,結果驗出DNA,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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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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