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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23:34:48 | 人氣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性騷擾防治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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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性騷擾防治法簡介

/ 姜智逸律師

        保護女性同胞的「性騷擾防治法」將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即將施行,在此之後,任何人想對女性朋友口頭上吃吃豆腐、伸出「鹹豬手」、傳送色情圖片………等行為,都有法律的規範,謹將重要條文羅列,提供參考: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於「性騷擾」加以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課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

在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等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此外,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給眾人知悉,以宣示防治性騷擾的決心。

如果違反規定者,將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範性騷擾行為的民事責任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範性騷擾事件的申訴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範性騷擾的處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伸出「鹹豬手」的處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範各種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被害人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與安全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規範媒體違反第12條的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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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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