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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23:37:00 |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暴力、猥褻或色情內容,兒童不宜!該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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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暴力、猥褻或色情內容,兒童不宜!該如何保護?

/ 黃育杉

台中市長 胡志強 夫人邵曉鈴因車禍急救送進醫院時的重傷血腥照片,被國內某平面媒體血淋淋的刊登,被議員批評是侵犯邵曉鈴的隱私。

台中市府也以涉違反新聞倫理與道德,函請台北市府依權責卓處。北市府新聞處及社會局已分別函請該平面媒體改善。然而,該平面媒體也不只一次刊登類似的新聞,台中市議員要求市府立即採取具體回應,不要讓民眾覺得市府軟弱無力。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是社會局初步研究後,認為尚難構成處罰「供應」的要件。

當法律不足,只有靠道德;當道德低落,只有靠譴責;譴責仍無效,只有靠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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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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