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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23:44:45 |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隱瞞對消費者權益告知事項,均將被認定違反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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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隱瞞對消費者權益告知事項,均將被認定違反消保法

/ 黃育杉

消費者保護法制定之初,文字上雖明確於影響消費者之衛生與健康,業者應於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消保法第7條)。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消保法第10條)

現在這個觀念已經是商品廣告、行銷上的基本概念,業者當然不可能把商品缺定一五一十的告訴消費者,「只談優點」「避談缺點」的行銷策略,恐怕將難以避免消保法的檢視。

以現金卡為例,雖然方便救急,但是公平會卻公開提出警告,現金卡的「手續費」名目過多,卻是銀行業者刻意忽略對消費者的警告,因此,公平會對外表示,今後關於現金卡的廣告,除了利息之外,手續費等相關影響消費者權益等費用,業者必須要明確告知消費者,不然最高可罰2500萬。

全台灣欠下的現金卡債,經統計,目前已經超過2千億。而公平會也注意到,動用現金卡有過多不同名目的手續費,例如開辦費,有些就要2.5%,滯納金也要 3%-5%,而且會納入本金計算利息,另外有些還要收遺失費、製卡費,公平會認為這些業者都沒講清楚。公平會表示:「不能利用資訊不對稱,以現金卡來講,本來宣稱是零利率,結果變成一些名目的手續費,讓消費者覺得有些被騙。」

事實上,現金卡手續費名目眾多,連辦卡的業務員也看不過去。現金卡業務員:「我是覺得(手續費)有點多,我都不好意思跟顧客講。」

公平會過去已經對大眾銀行不實的廣告罰過40萬,最近也展開調查,盯緊現金卡的手續費。公平會副主委陳紀元:「資訊要透明,到底要收多少,現在不是宣導期,以後有的話就違反公平法24條,有的話就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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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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