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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賞析文學】無效婚姻:受傷的永遠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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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受傷的永遠是女人
 
羅瑜權 / 2007-08-06

  一個女人只有了合法的婚姻,才會有家,才會有歸屬感,才有為家奔波奮鬥的動力和目標。當自己的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僅靠道德來維持,如果維持不了時,家也必將因此失去存在的基礎,家不但會分崩離析,家庭中的成員輕者分道揚鑣,永不來往,重者還會反目成仇,兩敗俱傷。

  李洪英,一個人到中年的女人, 2005年6月因愛轉恨製造了一起震驚全省的血案。在看守所,她傾訴了自釀“婚姻”噩夢,自己犯罪前後的內心活動。通過她的案例和真情的傾訴,那些迷失在無效婚姻中的女人們,應該給出自己增加一些警示。

  李洪英犯罪前是一企業員工。1995年4月,離異不久的李洪英與王志明相識、戀愛並同居生活,王志明比李洪英小兩歲,也是離異,有一個1歲的女兒。

  1997年,兩人一起到綿陽打工。2005年1月以後,王志明與李洪英的感情疏遠,同年6月11日上午8時許,李洪英在出租房內,因感情問題與王志明發生糾紛。爭吵中,李洪英拿起出租房內的一把尖刀,朝王志明的左大腿外連刺兩刀,將王大腿股動脈刺破,王志明向外逃跑時,昏倒在租房門外。李洪英追到門口,又將王志明的褲子脫下,用尖刀將王志明的生殖器陰莖部分全部割下,並於當天上午投案自首。被害人王志明被立即送往醫院搶救,於2005年6月16日因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王志明因外傷致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合併支氣管肺炎死亡。

  李洪英為什麼會採用如此殘忍的手段,一心要將王志明致殘,讓其永遠不能和女人來往,在羞辱中了此後半生?就是因為愛有多深,恨就有多深。

  李洪英說:“我雖然與王志明沒有領取結婚證,但在雙方共同生活的十多年裡,我在感情和經濟上對他以及他的女兒、母親付出很多。10年間,我多次提出去辦理結婚證,他都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辭。我有相對固定的工作,收入幾乎全部用在了他們身上。他始亂終棄,在我青春年華已逝後,又和其他女人來往,公開嫌棄我,我反覆規勸無效,想想自己最寶貴的青春毀在他的手上,一時失去理智,才使出這種殘忍手段,結果是既害了他,也害了我自己。所以我奉勸那些把婚姻大事當兒戲,長期在無效婚姻中生活的女性,一定要潔身自好,千萬不要先『開車』,後領『駕照』,因為這樣的婚姻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可能隨時隨地被人遺棄。”

  法律上的結婚,是以男女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為準,也就是說,男女雙方當事人要領取結婚證後,才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夫妻,舉行婚禮,只是民間的習俗,同居生活、“露水夫妻”,甚至被包養的“二奶”、“二公”,不管你的理由有多麼充分,你和對方的關係都不屬於婚姻,都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沉浸在幸福中的情侶們,你們應該隨時想到,不去進行婚姻登記,就存在某種隱患,婚姻基礎就不牢靠。婚姻本是終身大事,唯有合法,它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會陪你終其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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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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