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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11:59:39 | 人氣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歧視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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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何罪 / 廖元豪助理教授

 每到選舉,「族群衝突」就會成為公眾關切的焦點。不同血統、身分、祖籍的人,都有一肚子委屈,覺得自己被貶抑甚或敵視。同時,也會有許多人站出來說:「台灣根本沒有族群問題!」

 事實是:在台灣,優勢族群對弱勢族群的歧視與壓迫,不是僅在選舉期間產生,而是充斥在平日生活的每一個行動。只不過當我們自己處於優勢地位時,往往把歧視現象,視作天經地義。鄙視弱者就跟呼吸一樣自然,所以感覺不到它的存在。去問問新移民、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同性戀者,都會告訴你許多被主流排拒貶抑的經驗。台灣社會其實沒有像我們想樣的那麼和諧、平等。

 「歧視」不僅是個人偏好、品味的問題,而是群體權力壓迫的問題。它涉及主流、強勢族群對於弱勢族群的貶抑。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的種族、性別等歧視行為,卻不規範「受僱人」或「求職者」,為什麼?因為雇主的惡質偏好,才有「權力」;受僱人或求職者的偏好,就只是個人格調而已。前者方為法律需處理的歧視問題。

 強勢族群對弱勢族群的排拒與壓迫,必須有反歧視法,而不能期待「契約自由」或「市場競爭」來解決。因為弱勢族群無力逃逸另尋出路,更別說反擊。每一次聽聞敵意語言,每一次在交易、應徵、居住等領域受到歧視,都是主流社會再一次公開告訴你(妳):「『你們』是次等人,不要想跟『我們』平起平坐!」結果就是讓他們成為永遠的弱勢!另一方面,只要這個社會還瀰漫著歧視,這些邊緣「族群」也就很難「認同」或「融入」社會。法國移民社群的暴動,部分也源自這種文化、社會、政治的多重排拒。

 有一種常見的說法是:歧視不好,但只能透過文化與教育慢慢改變,法律無能為力。這種說法,忽視了法律本身就是改造文化及價值的重要工具。在一九五年代之前的美國,白人開設的餐廳拒絕招待黑人,或白人雇主不肯雇用黑人,都只是個人偏好問題。但經過反歧視運動與相關立法的衝擊,如今社會文化的改變極為明顯,「種族歧視」至少在公共領域完全被去正當化。台灣職場上的性別歧視、性騷擾,這些年也的確在相關反歧視法的壓力下漸漸改善。

 可見法律是消弭歧視最重要的工具與戰場,不但不能缺席,而且必須具有有效、強制的執行機制。十一月底剛剛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加上了一條反歧視條款:「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主管機關應受理被歧視者的申訴,並對歧視者課處罰鍰。

 一直以「查察非法移民」為己任的移民署,能不能重新認知自身定位,搖身一變成為移民人權的捍衛者並有效制裁歧視行為?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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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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