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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30 16:28:50 | 人氣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交通號誌該亮不亮,釀成事故,可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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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號誌該亮不亮,釀成事故,可請求國賠

/ 黃育衫

嘉義縣陳姓女子九十六年二月間,駕車經過嘉義市四維路與竹圍路交叉路口時,原本該路段的交通號誌因故障而不亮,造成陳女行經該路段剎車不及,並與其他車輛相撞發生事故,陳女以管理單位嘉義市政府未盡修復責任,請求國家賠償十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以陳女也有過失責任,僅判賠一萬九千零五十八元。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今年 二月二十六日 晚間,駕車行經嘉義市四維路與竹圍路交叉路口時,因路口交通號誌紅燈故障不亮,造成陳女未能注意所行駛的方向為紅燈,當場剎車不及,並與其他車輛相撞,陳女賠償他人四萬五千元、自己修車花費四萬三千八百五十元。

陳女以交通號誌的設置與管理機關嘉義市政府,因管理欠缺,造成損害,因此,按照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嘉義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責任十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以被告嘉義市政府為交通管理機關,交通號誌攸關交通安全,尤其是交叉路口為容易發生事故的地點,由於市府未能及時修復故障的號誌,或放置警告標誌,管理上明顯有欠缺。

不過,按照交通規則,駕駛經過交叉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應隨時作停車準備,經台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陳女也有過失,應負百分之三十的肇事責任。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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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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