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評析 文 / 蔣煌榮
壹、前言
由於陳前總統日前公開承認涉嫌洗錢罪,並經由瑞士司法機關函告台灣司法機關偕同偵辦,舉國譁然,至今全台仍風起雲湧,甚至暗潮起伏。因此,立法院袞袞諸公乃順從輿論,欲仿效泰國、新加坡...等國,儘速提案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但異議者有謂財產來源不明罪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或不自證己罪原則之虞;本文對此見解不敢苟同,遂提出一些淺見供各界方家批評指教。
貳、「財產來源不明罪」有無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按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是指:「無法證明為有罪,即屬無罪。」此一原則的等價解釋即是:「能被證明為有罪(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且違法),才算犯罪。」例如不能證明某甲偷竊,即應認為某甲未觸犯竊盜罪。除非刑法明文規定:「無法證明行為未觸犯某罪刑,即該當犯罪」,或有類此邏輯之規定(例如:「能證明未觸犯某罪刑,才屬無罪」);否則,一般經由立法評價為犯罪的行為,多屬社會的道德評價與立法政策的問題,沒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虞。因此,檢方不能證明被告財產來源不明,被告仍應受到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乃是思考邏輯上的謬誤。
這種思考邏輯的第一個錯誤,在於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屬於規範性的評價。然而,有罪或無罪乃是規範評價與立法政策的問題;亦即,一種行為被認為不道德,經由立法政策評定列為犯罪,即屬犯罪行為。擁有來源不明的財產違反一般社會道德,殆無疑問;若經由立法政策評定列為犯罪,即屬犯罪行為乃是自明之理。此與「無法證明無罪即為有罪」之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不同,因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未課與行為人證明財產有合法來源的義務,亦非在無法證明被告的財產有合法來源時,或在證明被告的財產來源不明之前,認定被告有罪;當然更非在證明被告的財產有合法來源之前,認定被告有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欲成立,唯有證明被告的財產無合法來源時,或證明被告的財產來源不明之時,方能認定被告有罪。
這種思考邏輯的第二個錯誤,在於認為財產來源不明不可證明(或無法舉證)。犯罪行為可否舉證乃程序法之問題,一般而言與實體法的規定並無相干(或很少相干)。就如同不能因為很難證明被告主觀上有顛覆國家的意圖,即認為刑法第一百條的規定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而且,若經由查核被告所有的財產資料,證實其財產無合法來源,被告亦無法解釋其財產之合法來源時,顯然即可證明其財產來源不明甚至不合法;此種證明方法即為邏輯上的窮舉法加上反證法。其邏輯推演方式如下:
甲的財產非合法管道一、二、三、四、五、六...等,經由甲之解釋亦無其他七、八、九...等合法來源;再依據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甲的財產與其他合法來源無相當因果關係,故認定其財產來源不明或不法。亦即,若甲的財產來源合法,必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等合法管道或來源,既經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證明其財產來源與可知的合法管道無關,即可認定其財產來源不明或不法。故財產來源不明罪並非無法舉證,即使無法舉證亦與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無關。
這種思考邏輯的第三個錯誤,在於認為財產來源不明屬於積極的事實;認為除非可證明該財產屬於犯罪所得,否則應屬合法之財產。一般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主要的理由乃是:「擁有不明財產者無罪,除非能證明該不明財產乃犯罪所得」。此一見解不但將「財產來源不明罪」與「擁有不法財產罪」混淆,屬於前提錯誤的推論;而且,早已將擁有不明財產者評價為無罪,故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違背無罪推定原則,這種邏輯叫做循環論證或套套邏輯。從邏輯上來推論,無法證明財產非法即為合法,此一判斷合乎無罪推定原則;問題在於其前提的所謂「非法財產」,乃屬於道德評價與立法政策的範疇,非形式邏輯的操作範疇!故先認定不明財產為合法財產,再推論不明財產非為不法,然後認為非為不法被認定有罪有違無罪推定原則;這顯然是循環論證,犯了思考邏輯上的嚴重錯誤。
就好像詐欺犯抗辯說:「除非你能證明被害人不是因為自己思考能力有問題,才能說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這種抗辯已經將詐欺的要件--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在被害人思考能力有問題時被設定為非構成要件;亦即,在被害人思考能力有問題而陷於錯誤時,被告之詐欺行為即不被評價為行為非價或犯罪。於是使心智不足者陷於錯誤便無詐欺罪之適用餘地,未經證實被害人思考能力無問題,即率然指控被告有詐欺嫌疑,當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種荒謬的結論正是循環論證或套套邏輯的必然結果。
參、「財產來源不明罪」有無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
如前所述,檢方不能證明被告財產來源不明,被告仍應受到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被告當然無自證己罪或無罪之義務。但基於舉證責任的公平分配原則,被告對於檢方的舉證至少有釋明的義務;如同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對刑法第三一0條第三項的見解,認為被告有提出自己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查證消息來源的責任,並未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因此,若經由查核被告所有的財產資料,證實其財產無合法來源,被告亦無法解釋其財產之合法來源,再依據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評斷被告的財產無其他合法來源時,顯然即可證明其財產來源不明甚至不合法。
肆、結論
財產來源不明罪無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亦無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乃是思考邏輯上的謬誤。這種思考邏輯的第一個錯誤,在於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屬於規範性的評價。這種思考邏輯的第二個錯誤,在於認為財產來源不明不可證明(或無法舉證)。這種思考邏輯的第三個錯誤,在於認為財產來源不明屬於積極的事實;認為除非可證明該財產屬於犯罪所得,否則應屬合法之財產。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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