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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0 21:50:46 |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改姓的條件放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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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改姓的條件放寬了!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九十四年十一月間,我曾經在本欄發表過一篇「改名容易改姓難」的小文,談及在當時有效的法律環境下,想把自己的姓改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於那時的民法親屬編,正由主管的法務部進行修正草案的研討,特別在文中提到有改姓需求的讀者,可以等到民法親屬編修正通過後再作決定。那次的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經立法院多次深入討論,終於獲得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除其中第九百八十二條有關結婚的要件,由原規定的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為使民眾能夠適應,特延期一年也就是今年的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餘的修正條文,都在公布後施行。關於子女「姓」的規定法條,就包括在其內。

有關嫁娶婚子女如何定他們的「姓」,原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條文第一項內,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這次這法條的修正,有關第二項所定,贅夫之子原則從母姓,除有約定可從父姓的規定,因為招贅婚的制度,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公布的民法修正案中,自第一千條及第一千零二條內刪除而不存在。這次修法便將第二項刪除,因此,只針第一項規定的內容作修正,由於這法條的第一項原始規定,在嫁娶婚方面,只是死板板地定為:「子女從父姓」外,別無其他可以圓轉的餘地。令人很明顯看出來這是含有古代以男性社會為中心的宗法制度思想,當然不符合現代男女平權的思潮。在爭取男女平等的團體努力下,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公布的民法修正案,終於將部分的修正意見納入,在原條文規定下加入但書:「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這種附條件的承認只要有約定,子女也可從母姓,當時的立法理由認為如此修法,可以符合國人傳宗接代觀念的需求,且儘量作到從姓氏判斷血緣的要求與男女平等的原則。只是所附以母無兄弟作條件,在適用上也不無爭議,例如:何時可以作此項約定?約定以後母有了兄弟,原約定是否仍然有效?等等。尤其是為什麼要附有「母無兄弟」的條件才能從母姓,更突顯出男女之間的不平等。這次修法可說是完全拋開以前的舊思維,將這條文分成四個段落再分成五項來徹底翻修,第一段落是修正後的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法條中所謂的「出生登記」,是指戶籍法所規定的「出生登記」,依照今年五月二十八日才公布施行的修正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自子女出生之時起六十日內向當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如果到應辦理出生登記以前,父母雙方仍然無法協調達成約定,提出書面的文件來為小孩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依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小孩依父姓或母姓。

第二段落是新增的第二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二十歲為成年。」法條中所謂「於未成年前」,是指子女未滿二十歲以前,父母才可以用書面的文件約定,將已為戶籍登記的小孩的姓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至於子女已經成年,若想改姓,那是屬於第三段落也就是新修正的法條第三項的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法條既規定為「經父母之書面同意」,方得變更,若父母中的一人此時己亡故或下落不明,依法言法,就不能依此項規定來變更。另外新增的第四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所謂前二項指的是第二項與第三項,看起來是不包含第一項出生登記前的父母約定,但第一項的約定,是可以依第二項的規定來變更。此項限制變更的立法理由,是為顧及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姓氏的變更不能過於頻繁,故以一次為限。

第四段落是新增的第五項,法條是這樣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已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這項法條雖未表明所謂「子女」,係專指未成年的子女,但在立法理由中則說明係指「未成年子女」才有這項的適用。至於已成年的子女改姓,只能適用本條的第三項的規定。另本條新增的第五項所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究竟以聲請方式請法院裁定,或者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判決,法條並無明示,就整個規定來看,改姓對第三人甚少爭議,應以裁定的方式來解決就可以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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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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