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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17:53:37 |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狗狗美容,當日不去領回,店方得自行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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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寵物法律問題】狗狗美容,當日不去領回,店方得自行處理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把小狗帶去寵物店美容,他們的服務單上都會印著飼主如果當日不去領回,或是超過3日不領回寵物,視同放棄,由店方自行處理,請問合法嗎?怎麼要求店家把寵物歸還飼主?


【解析】

按契約雖以自治為原則,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苟非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者,自屬與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規定有違,其約定自是無效。又依民法第528 條、第529條第1項、第546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謂為委任,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另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亦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從而本案,「服務單上都會印著飼主如果當日不去領回,或是超過3日不領回寵物,視同放棄,由店方自行處理」之約定,顯與誠信原則有違,自是無效,其理由為「把小狗帶去寵物店美容,應屬委任或勞務給付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自得向委任人請求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並非不得請求償還,反而,以『服務單上都會印著飼主如果當日不去領回,或是超過3日不領回寵物,視同放棄,由店方自行處理』之約定處理,自非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行使權利」,該受任人應依民法第928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第 934 條:「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第 936 條:「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等相關規定辦理為是。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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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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