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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9 14:21:26 |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父不盡責 子聲請從母姓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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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父不盡責 子聲請從母姓判准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因父親不盡扶養義務,住在台中縣龍井鄉的陳姓兄弟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要求更改姓氏為從母姓,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父十多年來都未加以照顧,而陳姓兄弟是由母親扶養長大成人,因此,判決陳姓兄弟可從母姓,改姓為「張」。

判決書指出,陳姓兄弟目前分別為28歲及32歲,父母是在19年前協議離婚,兩兄弟的監護權由母親取得,而其父親不但多年來未曾聯絡,也未給予任何的扶養費用。

陳姓兄弟的律師表示,兩兄弟的父親早已再婚,並於十多年前就到中國工作,不曾打過一通電話給兒子,也未給予任何的關心,讓兄弟倆在成長過程中,飽受無父親照顧的痛苦,與父親已無任何親情存在,所以不想跟隨父姓。

而且2人是由母親扶養長大,相當感念母親辛勤養育之恩,卻未能從母姓,使得2人內心常受此煎熬,因此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規定「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請求裁定准許變更姓氏為母姓「張」。

法官審理時,多次傳喚兩兄弟的父親到庭說明,但他始終未出庭,法官認為兩兄弟都是在母親扶養下長大成人,並與生母及生母家族往來密切,母系家族在其成長時自我認同的發展過程,產生絕大影響力,若維持其父姓,不利於2人的身心健全發展,因此裁定陳姓兄弟可從母姓,將「陳」改姓為「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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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從母姓條件

我國民法第1059條原是以父系社會為基礎,規定子女必須從父姓,只有在所謂「母無兄弟」時才能從母姓,但民法在2007年5月進行修正,依據男女平等原則,修正為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即可。

至於子女姓氏變更方面,修正後的民法規定只要父母雙方同意即可,但也增加「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項目,並列舉在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父母之一方生死不明滿3年及父母之一方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子女都能聲請更改姓氏。

目前法務部有意進一步增修該條文,在父母對子女性侵害或家暴事件發生時,也讓子女得以據此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記者林良哲)

自由時報-9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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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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