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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縱橫古今【文化春秋】農業管理 古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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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縱橫古今【文化春秋】農業管理 古有立法 
 
  2009/8/20 | 作者:文廣
 
  唐代律法規定,州縣官員必須認真管理農業,如果管理不善,以致管轄範圍內田地荒蕪的,「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宋時,各地方長官均兼任當地的勸農官。

南宋立法,嚴禁地方官員利用勸農的機會騷擾農戶,一旦發現將被流放兩年。宋律還規定,如果地方長官縱容屬下官吏侵擾農戶的,「與同罪」。

到了明代,規定府州縣原本設有治農官的,不許「營干別差」;如果沒有專職治農官的,應當委派一名官員代管。治理取得實效,可以上報朝廷獲得升遷或獎勵;相反,則要被「罷黜」。
 

 

來源:人間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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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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