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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文史長廊】古代的公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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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文史長廊】古代的公證制度  
 
  2010/10/25 | 作者:唐育萍
 
  西周時有一種質人制度,《周禮‧地官‧司徒》中說,質人(一種官職)負責估定市場上各種貨物、奴婢、牛馬、兵器以及各個季節珍稀食物的價格,凡是貨物的買賣,以質劑(即買賣合同)作為憑證,同時對書契進行稽查,如有違反,即加以處罰。

質人所管理的契約,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證據,相當於現在的公證書。所以,西周的質人、質劑制度,可說是中國古代最早的公證制度。

東晉以後,有關典當、買賣田宅的契約要交納契稅。交納後官府會在契約上加蓋公印,稱為稅契。這樣一來,稅契便具有公證的效果。

唐朝時,《唐律疏議‧雜律》專門規定買賣奴婢、馬、牛、騾和驢必須立券,若是錢都交了卻還不立券,超過三日的,買者笞三十,賣者笞二十。

唐律的這一立券規定,由官府強制性立券的制度,是出於徵稅的目的,也有公證的考慮。

宋代時,除土地、奴婢、牛馬等買賣需要經過官府公證,遺產繼承也成了需要公證的行為。相關史料記載,宋代的遺囑必須「經官印押,出執為照」。在田宅買賣方面,則沿用前朝「稅契」制度,規定田宅買賣需經過公證,「立券報官」。

宋代的鄭克在《折獄龜鑒》裡說,有關田宅的爭訟,稅契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這說明,稅契具備公證的性質。

鄭於宋代的公證,流傳著這樣一個故事:宋太祖趙匡胤發動陳橋兵變,逼得後周恭帝柴宗訓不得不退位。為了攏絡人心,趙匡胤特地給柴氏頒了一個「丹券鐵書」,這是古代帝王頒給功臣、重臣的一種公證文書,內容是賜予他們一些特權,包括免罪的權利。

元明清三朝繼續使用「稅契」制度。為了保證這項制度的貫徹,明清法律明確規定,凡是典賣田宅不辦理稅契者,笞五十,契內田宅價錢一半沒收入官。

明清時候還出現了另一種形式的公證文書,稱為「魚鱗冊」,專門對田地的所有和過戶進行登記。

魚鱗冊也稱「魚鱗圖」,因所繪田畝形狀如魚麟而得名,其主要內容是對土地面積、地形、土質優劣及上中下等征稅進行公證,為征稅提供依據。
 

 


來源:人間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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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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