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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20:42:18| 人氣401|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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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司法裸身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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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參加勞資協調。

和前公司的聘僱關係,因為我於八月底提辭呈而開始有了變化。和老闆彼此口頭約束,九月為離職前的緩衝期,讓公司和自己有時間找新的員工和新的工作。


事件順序如下:

1.         公司順利地找到接手工作的人,對方承諾九月第二週前來上班,人卻沒如期出現、家中電話也無人接聽,於是老闆情急地找我商議,希望我可以繼續聘雇關係,要我提出可以繼續工作的方案。

2.         我依老闆所請提出相關工作內容不變,只是工作地點轉至家中,彼此仍是聘雇關係,相關薪資福利不變,而且一但確認這樣的合作關係,希望可以至少維持半年,也希望可以簽訂合約。

3.         老闆遲遲沒有作決議,卻依舊持續找接手的人,九月下旬逼近月底之際,確認找到合適的新人且於十月六日到任。

4.         九月底,再次同老闆確認先前的提議是否中斷,老闆給了否定的答案,承諾維持先前的提議,但希望我可以待至新人十月六日到任後,再開始新的工作模式。

5.         因為這般工作模式,對彼此都是第一次,因此商議,先試行一個月(也就是十月),再就彼此狀況,確認是否繼續合作。

6.         十月六日和新人交接完所有工作明細之後,十月七日,我開始以新的工作模式工作,並更動職稱,且發通函告知各合作往來單位。

7.         十月下旬返回公司開會之際,老闆片面提出更改工作內容,且推翻原先半年為期的承諾,改為每月一聘,且需依當月合作狀況,再確認彼此是否合作。

8.         因老闆違反當初口頭約定,因此告知老闆不合適。

9.         老闆希望我再做考慮。

10.    我針對老闆新更改的工作內容提出新的合作條款。

11.    老闆遲遲沒有回覆,直到十月最後一天,我再詢問之後,老闆在回信中,悉數推翻所有合作工作內容,改以接案形式,再視狀況支付酬勞。

12.    回信告知,老闆全盤推翻所有提議,那麼這一個月的嘗試,等於沒有意義,因此合作告終。

13.    向台北縣勞工局及台北市勞工局洽詢此等狀況,是否吻合資遣條件,得到肯定的答覆。

14.      向公司申請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單,結果公司回覆:另外關於開立離職證明的事。因為失業救濟金的給付,是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給付。會計說當初你在公司的投保薪資是○○○○○元,因此只能用這個金額幫你做申請。如果你同意也不去跟勞保局檢舉,公司方面就會替你開立。

15.   將此狀況告知台北縣勞工局,勞工局人員建議申請勞資協商,且因公司位於台北市,因此需要到台北市勞工局申請辦理。

16.   十一月下旬到勞工局辦理申請,並於十二月二日作勞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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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結果:

(一)、資方悉數推翻先前半年的口頭提議,並表示全是我個人單方所言,老闆並未有過這樣的口頭承諾。

(二)、將十月分的新工作模式,謊稱是工作交接的緩衝期。

(三)、對於──
另外關於開立離職證明的事。因為失業救濟金的給付,是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給付。會計說當初你在公司的投保薪資是○○○○○元,因此只能用這個金額幫你做申請。如果你同意也不去跟勞保局檢舉,公司方面就會替你開立。

解讀成:此段話所謂的「檢舉」指的是,公司非法開立「非離職證明」,而非檢舉公司短報薪資之事。

(四)、公司主張,因為非資遣,所以拒開「非志願離職單」

 

最後諮商破裂,協調諮商的人,告知,現今只有走法律訴訟,因此,我必須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

 

當我聽到資方代表,竟然可以扭曲事實至此,已經感到不可思議,連白紙黑字都可以自說自話,簡直瞠目結舌,連協調人都搖頭說道,我想我的中文程度沒這麼差吧!這「檢舉」指的就是「低報薪資」。資方代表還信誓旦旦地宣稱,臨出門前還特地詢問會計和寫信的人,確認此處所謂的「檢舉」指的是「違法開立資遣單」。

 

我可能已經憤怒卻還沒有張揚,或者根本不知該如何張揚,因為實在太過荒謬得教人無法置信。

 

這麼淺顯易懂的文字,都可以如此錯謬解讀,當可以想見這五個月來,我處於怎樣雞同鴨講的世界。這樣的工作何以為繼?

而如果資方不是真的不懂這樣的文字,那是怎樣的人心,可以這般大剌剌地說謊!


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律法之前!

 


圖片出處|
http://www.flickr.com/photos/fwump/222867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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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俞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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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
除了欺人太甚之外
遇到這種事情最大的傷害
往往是一種對人性的失望與憤怒
要在這麼一個很容易就發現實在糟到不行的世界
仍然擁有希望
真是一種修行和挑戰
2008-12-03 00:53:34
版主回應
其實這只是鳳毛麟角。在職期間荒謬事情更是不勝枚舉!骯髒也不足以形容呢。
我也不憤怒,也沒有其他情緒。
我並沒有直接上法院,因為協調人要我不要再找勞工局這句話說得有些詭異,於是我再打電話多方詢問。
最後就業服務站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只要附上協調會議紀錄,勞工局會自行判別,我是否吻合資遣資格。如果不吻合,那也就不吻合了。
吻合,那麼就達到我當初的需求也確認了這件事情的真相,那就結束啦。
至於低報薪資,這種事情本來就是無須言說的默契,公司卻在我申請開立非志願離職單之際,拿來當作要脅的藉口,我只有一個想法,就是蠢,我從沒想過要舉發,而協調會荒謬的謊言,讓我付諸行動,所以,就是這樣囉。
後續,就是把該處理的處理妥當,這樣就好。
無須再把自己丟入糞坑之中。
2008-12-05 13:49:23
WEICHIAI
請問可以引用至PTT嗎?
2008-12-16 17:25:54
版主回應
Hi Weichiai,
恕我孤陋寡聞。何謂PTT?
可引用。再告訴我連結?
2008-12-17 0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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