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政解|國傢網信辦出臺直播新規:新聞直播需“雙資質”
新京報快訊(記者李丹丹)11月4日,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專傢稱,《規定》強調瞭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直播的“雙資質”制度,這最大程度地遏制瞭新聞侵權和虛假新聞的不良影響。
《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並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規定》提出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直播發佈者,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並在許可范圍內提供服務。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該《規定》強化瞭網絡直播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按照我國現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時政類新聞是指“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新聞單位和非新聞單位利用互聯網發佈和轉載時政類消息必須依法取得相關資質後方可進行新聞活動。
他表示,目前我國從事互聯網直播的平臺多達數百傢,其中絕大部分的直播平臺不僅業務主播沒有新聞資質,甚至連平臺本身也不具備新聞資質。這些不具備法律資質的網絡直播活動,一方面嚴重違反瞭規定,造成瞭互聯網新聞采編和發佈活動的混亂;另一方面,大量以片面追求點擊量和商業效果,忽略新聞真實的“標題黨”和“謠言黨”充斥互聯網直播市場,嚴重侵害瞭公眾知情權,危害瞭社會穩定和經濟秩序。
朱巍認為,因此《規定》強調瞭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直播的“雙資質”制度,即直播平臺和直播發佈者都必須依法擁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同時,《規定》針對新聞信息服務直播的傳播速度和影響程度等特點,明確瞭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的“先審後發”制度。這就最大限度地在新聞生產端口上保證瞭新聞的真實性和公眾的知情權,最大程度地遏制瞭新聞侵權和虛假新聞的不良影響。
他表示,為保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專業性和真實性,《規定》明確瞭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直播平臺的“總編輯負責制”。在互聯網新聞直播“雙資質”的基礎上,《規定》要求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平臺必須設立總編輯,總編輯應對本平臺發佈的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朱巍認為,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直播平臺在總編輯負責制基礎上,應保證新聞信息的“真實準確、客觀公正”,這不僅包括“雙資質”新聞直播平臺的采編和發佈新聞的過程,而且還包括轉載新聞信息的真實準確,轉載新聞信息應在“顯著位置標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的可追溯。這就打擊瞭“標題黨”、“片面黨”、“歪曲黨”等嚴重損害新聞真實客觀、侵害公眾知情權的直播違法行為。
編輯:戴玉璽 王曉琳校對: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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