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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2 14:39:03|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月1日起考駕照將開啟先學後付、計時收費模式|考駕照|先學後付|計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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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考駕照將開啟先學後付、計時收費模式|考駕照|先學後付|計時收費


  9月19日,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網站瞭解到,為創新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方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後付費的服務模式,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制定瞭《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後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2)。

  據悉,先學後付、計時收費的駕照考取模式,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上遊新聞記者從剛剛的發佈的《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後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文本)中瞭解到,該合同未示范文本,供學駕人與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之間簽訂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後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時使用。

  值得註意的是,在支付方式上,該合同一改往常的先交費後學習,學習時長包幹的模式,而是以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後,按預約時段學時價格支付培訓費用。

  這也意味著,先學後付、計時收費的模式將在全國普及。

  同時,合同文本中明確,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培訓機構承擔的責任。

  最後合同文本註明,該示范文本由交通運輸部和工商總局共同制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同時,上遊新聞註意到,在合同文本中,學駕人的權利包括學駕人有權要求培訓機構按照《大綱》要求及本合同約定,完成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

  並且在駕駛操作技能培訓過程中,學駕人可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

  在培訓過程中,學駕人若發現培訓機構提供的教練車未經檢測合格、教練員和管理人員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數據、向學駕人索取、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問題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並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如果學駕人發現培訓機構未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或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提供培訓服務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並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不過,合同文本中還表明,因學駕人遲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訓學時不足的,學駕人應按預約學時支付費用,並在後續培訓中補足相應學時和費用。

  若因培訓機構原因造成學駕人不能按預約時段參加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免收該預約時段的培訓費用,並向學駕人支付違約金。

  據悉,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後付費的服務模式,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曲鴻瑞)



台長: mabalel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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