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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100還太慢 國道開罰創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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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2007/03/04 報導 記者:王己由/台北報導 

林姓民眾以不到百公里的時速,駕小客車行駛在國道三號內側車道,被警方以「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慢速車」告發開罰五千元。交通法庭審理後,法官認為林某雖不是慢速車,但行駛內側車道未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仍然違規,罰鍰三千元。 

民眾駕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在沒有堵塞情況下,如果沒有以「最高速限」行駛,當心要被開罰單! 

針對高速公路「烏龜車」,慢速行駛佔用內側車道,影響交通順暢,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訂,警方從去年十月一日起,對高速公路烏龜車行為列為重點取締項目。 

至於慢速車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的規定,高速公路速限九十公里以上路段,時速低於八十公里;快速公路上,速限八十公里以上的路段,時速低於七十公里,都認定為慢速車。 

家住台北市的林姓民眾,去年十月卅日駕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二百七十七點八公里處內側車道。 

警方兩度測速,發現車速分別為一百和九十七公里,就開單告發「未依規定車道行駛,慢速車」,罰款新台幣五千元。 

林某不服被裁罰,認為自己的車速高於八十公里,怎麼會是「慢速車」?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某雖不是慢速車,但他行駛在內側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暨「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被告發當時,就必須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亦即內側車道,除了是超車道,還是小型車最高速限道。 

法官認為,林某未依最高速限行駛,行為還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三條第一項規定,只是罰鍰金額非原先告發的五千元,改罰三千元。 

台長: 黑霓海樂整合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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