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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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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起游台湾 2013-08-27

在大陆開放自由行的城市,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背景)1~3张(依各地公安规定);
(2)交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4)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5)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6)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7)各地公安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
(1)个人旅游签注为6个月一次("L"签注)出入境有效,可在台湾停留时间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
(2)赴台个人旅游,在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后,申请人还须通过有赴台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申请入台许可。

入台証相片規格参考
一起游台湾 2013-07-31

一、最近6个月内拍摄。
二、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不含边框),以头部及肩膀顶端近拍,使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介于3.2至3.6公分(亦即脸部占据整张相片面积的70~80%)。头部或是头发不能碰触到相片边框(女性长发碰触相片边框下缘情形例外)。
三、相片为中性的色彩,无墨迹或折痕。
四、眼睛正视相机镜头拍摄,两眼必须张开且清晰可见,表情自然不夸张且嘴巴合闭(请勿露齿),并自然地显现出皮肤的色调,有合适的亮度及对比。
五、头发不得遮盖到眼睛任一部分,并呈现清楚的脸型轮廓,不能侧向一边或倾斜,且脸型两侧、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需清楚呈现,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头发可遮盖耳朵轮廓,但脸型两侧仍须显明不遮盖。
六、相片背景需为白色,光源需均匀且不能有阴影或闪光反射在脸部,不能有红眼。
七、以高分辨率冲(列)印在高质量的光面相纸上,相片需清晰、鲜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现任何锯齿状。原始影像打印前不得对影像重新取样 (resampling) 或变更影像原始尺寸。
八、如相片是以数字相机拍摄,相机必须具备至少三佰万像素(pixels)功能且设定为「最高质量、高彩度」,并以高质量光面相纸冲(列)印。不得做数字影像的润饰或补强。
九、如果配戴眼镜:
(一)眼睛需清楚呈现,不能有闪光反射在眼镜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镜(视障者除外)。
(二)镜框不得遮盖眼睛任一部分(请勿配戴粗框眼镜拍照)。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头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从下巴底部至额头顶端及脸部两侧轮廓,必须清楚呈现。
十一、幼儿相片必须单独显现申请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协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照相机及灯光
(一)相机镜头需调至对齐被拍摄者的眼睛高度
(二)镜头距离脸部约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没有任何光学或光在线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数字变焦
(五)正确地调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匀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摄
(七)利用多个扩散光源让被拍摄者两边的光线对称互补、照亮背景并移除阴影
(八)摄影棚内不得受户外光源的影响
(九)对焦需清晰

 

相片規格

台長: ALIC專業攝影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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