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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1 01:21:45| 人氣3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載:同性結婚應獲法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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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不想說什麼因為歐美先進國家承認,所以台灣也該承認的這種屁話
我只想從一些角度表達我的想法(這當然是一個非常過時的議題了)


反對法律承認同性結婚的人,可能持有的論點比如,認為男女間的性行為才合乎自然界運行的法則,並具有生命繁衍的重責大任。可是不管從古今中外人類歷史來看,同性戀是人類社會中屬於少數卻普遍存在的性傾向事實。更何況生物界除了人類外,其他動物也存在同性性交的事實(例如企鵝,天鵝或猿類..等),可見部分人定見的所謂"偏差行為"觀點有待商榷。從上述筆者認為對性傾向的觀點,應採"光譜"的概念。即性傾向並非極端的"非異即同",而是具有漸層性。如另以個人特質為喻,有人比較陽剛,有人比較斯文,並非所有男性都具有傳統印象中所謂"陽剛"的特質。故筆者認為,性向應該是一個從同性戀到異性戀漸層的光譜概念,所謂異性戀才是自然界"正常"現象,而同性戀"不正常"的觀念應予以揚棄,同性戀既為光譜中的類型,本屬正常。

可能論者有謂,承認同性結婚後,越來越多人變成同性戀,那人類不就有絕種滅亡之虞?此實屬無稽之談。因為首先異性戀者,並不會因為法律承認同性結婚就"變成"同性戀,因為一個人性傾向為何,雖有不同但如上所述皆屬生物的自然本質,並無法以任何形式(如法律,道德..)予以鼓吹或限制而改變。甚或若一人的性傾向屬於光譜的中間地帶,則可能可以同時接受同性與異性間的性行為,即所謂的雙性戀者,亦為正常的現象。在異性戀為光譜多數的人類社會,實不需如此擔心。開玩笑地說,與其擔心這個,但不如擔心少子化現象對人口結構的衝擊。況且若僅為繁衍生命,以現在科技早已不需性行為即可達成。

而反對者可能退一步言,縱設承認同性結婚,則將另生同性家庭欲收養或以人工培育小孩之另一問題,亦即若小孩在同性家庭成長是否會對其造成"不良影響"?筆者對此首先欲言:第一,並無任何實證研究或統計可以證實同性家庭會對人類成長造成"不良影響",況且應先討論何謂"不良影響"?若指性向(即指同性家庭小孩比較可能變成同性戀),此假設除實仍蘊含對同性戀的歧視外(同性性向是"不良影響"?),況若此邏輯可通,那請解釋為什麼那麼多異性家庭的小孩是同性戀。若不良影響指其他方面(如身心發展,例如所謂"異樣眼光"),那筆者更必須說,這也仍是一種主流對非主流的歧視而已。因為歧視存在,才有所謂"異樣眼光",如果同性家庭獲法律承認並且符合社會共識,何來"異樣眼光"?故簡而言之,事實其實仍是主流先歧視非主流,然後主流再說因為這樣會被"異樣眼光",這樣會影響小孩子成長,所以不對、不好、不可以!?況且現今所謂的"問題兒童","問題青少年",不是仍由異性家庭"獨占"造成嗎?由此可見,同性家庭對人格發展會造成"不良影響",仍無事實根據。

故筆者以為,傳統由一男一女組成家庭的觀念,應予以修正,而為任何兩個相愛的人(當然,也有一些沒有愛的婚姻(笑)),皆有結婚的權利,皆有組成家庭的自由。筆者更直接了當的的說,同性婚姻亦有收養或人工生子的權利,即只要異姓婚姻所享有的權利,同性婚姻即比照之,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臺灣現今法律對上述未予以承認,實已不符憲法平等權之精神。



後述:
以"倫理道德"(何謂"倫理道德",是"誰的"倫理道德觀念?孔子一個人的還是誰的嗎?)之名行主流歧視非主流之實,在臺灣社會抑或世界還是存在,甚至以法律來限制非主流"身而為人"本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筆者以為,一個社會惟有形成多元價值的共識,每個人能非常自在的與他人的不同(當然,不可超越限度侵害他人自由)相處共存,始為成熟的公民社會。另從經濟角度觀之,若每個人能在不受任何歧視下獲得最大的自由發展,更為全體社會之福(個人效益之最大化)。也惟有每個人能擺脫"主流價值"的枷鎖,始有助監督並客觀評價國家或掌權者森羅萬象的權力行為,並於權力賦予過程避免"主流意識"對個人似是而非的操弄。

筆者以改編高中歷史課程中最喜歡的一句話作結:

"我不愛你所愛的,但我誓死捍衛你有愛人的權利。"


wei ,Feb,5 ,08

http://www.wretch.cc/blog/Essentialism/11193894  轉載

台長: 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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