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七年前向曾姓前屋主買下新北市板橋區公寓,後來轉手賣給王姓男子。王發現屋子是凶宅,向法院提訟,向林女要求返還價金、賠償損害。因林女也不知道是凶宅,提告曾及前任劉姓所有權人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調查,發現林女買屋前,曾經和男友向曾租屋2年,後來才買下該屋,交付前也沒有向曾詢問該屋是否為凶宅,認定曾、劉都沒有故意隱瞞凶宅事實,判二人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