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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本定型化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 (不得少於三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二、不動產買賣標的
本要約書有關不動產買賣標的之土地標示、建築改良物標示、車位標示,均詳如不動產說明書。
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不得低於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
三、承購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
(一)承購總價款及應同時履行條件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元) | 應 同 時 履 行 條 件 |
承購總價款 | 元整 | |
第一期(頭期款【含定金】) | 元整 | 於簽訂□成屋□土地買賣契約同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供核對,並交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予:□地政士□ 。 |
第二期 (備證款) | 元整 | 賣方應備齊權狀正本,攜帶印鑑章並交付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稅單。 |
第三期 (完稅款) | 元整 | 於土地增值稅、契稅單核下後,經□地政士□ 通知日起 日內,於委託人收款同時由委託人與買方依約繳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其他欠稅。 |
第四期 (交屋款) | 元整 | 房屋鎖匙及水電、瓦斯、管理費收據等。 |
貸款 | 元整 | |
(二)其他要約條件 。
四、要約之拘束
(一)本要約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章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應負洽商簽立本約之一切義務。但賣方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時,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須再經買方承諾並送達賣方。本要約書須併同其附件送達之。
(二)賣方或其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經買方簽章同意者,為本要約書之一部分,但本要約書應優先適用。
五、要約撤回權
(一)買方於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並經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送達買方者,不在此限。
(二)買方於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送達至賣方所授權本要約書末頁所載 公司(或商號)地址,即生撤回效力。
六、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間
本要約書依第四點承諾送達他方之日起 日內,買賣雙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委託人及買方共同申請辦理或協商指定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問題、交屋約定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七、要約之生效
本要約書及其附件壹式肆份,由買賣雙方及 公司(或商號)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係為買賣雙方要約及承諾時之憑據,並自簽認日起即生要約之效力。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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