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上兩性交往的課程,因為時間的關係(這幾年多了好多上頭交代要教的主題),不確定今年能不能講到這個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即使提到了,自己內心也知道不可能像往年那樣的講了。把一個不錯的參考資料貼上來。給大家做做參考。在愛情交往的過程當中,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是很常見的現象,遇到窮追不捨的人,很多人會淪為愛情的俘虜,這跟斯德哥爾摩效應的描述過程是一模一樣的。跟它相對位的另外一個現象是”自我增強法則”,後者解釋了為什麼有人可以堅持沒有希望的愛情那麼久。而根據我這幾年來找我的學生所表現出來的,這兩個現象非常普遍。
生命樹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這是一個名詞,雖然它的現象,很早以來就有,不過它的名稱的來源是,在1973年8月23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突然闖進了兩個全副武裝的綁匪,對著一家銀行一陣狂掃亂射,一邊射一邊說Party(晚會)開始了,就有幾個女店員給抓了扔到地下室黑房子裡。六天以後,這幾個人不但拒絕外面的營救,而且她們認為營救她們的警察要害她們,而綁架她們的人是在保護她們。為甚麼? 因為在這幾天當中,綁架她們的人,除了對她們的生命進行威脅外,而且還讓她們相信隨時都可以開槍打死她們。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沒有打死她們,沒開槍,她們已經感激不盡了。不但如此,還給她們食物,給飯吃。啊呀,這幾個綁匪一下就像變成神一樣的。
所以,這是一種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強烈的求生的慾望,使她們認同了綁架她們的人,甚至他們喜歡的,她們就喜歡,他們討厭的她們就討厭。結果她們被營救出來時,你聽不到她們對綁架者的控訴,相反的是,一位女士說:他們兩個根本就不是壞人,她還和其中一個訂了婚。(眾笑)還有一個乾脆在全世界為其中一個綁架者籌款,還建立了一個為綁架她的人辯護的基金會,這時候全世界都傻了,說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這時候這個病名就產生了,叫作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產生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四個條件
要人產生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必需有四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要你切實感覺到你的生命在受到威脅,讓你感覺到,至於是不是要發生不一定,然後相信這個施暴的人隨時會這麼做,毫不猶豫;第二個條件是這個施暴的人一定會給你施以小恩小惠,最關鍵的條件,在你各種絕望的情況下給你水喝;第三個條件是除了他給所控制的信息和思想,任何其它信息都不讓你得到,完全隔離了;第四一條,讓你感到無路可逃。這四個條件下,人們就會產生斯德哥爾摩症候群。那麼這個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製造者,既可以是一個綁匪,兩個綁匪,也可以是一個組織,當然也可以是一個國家機器。受害者可以是一個人,兩個人,三個人,也可以是一群人,整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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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篇文章的一部份,講到斯德哥爾摩效應在感情上面是怎樣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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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約會暴力導讀,遠流出版社)
十年來我們也發現到,對於約會強暴的受害者而言,常因為與加害人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女性經常被認為是可以被侵犯的;或因為已經同意與男朋友牽手或接吻,於是被認定為可以進一步發展性行為,而忽略女性本身的意願。這個現象在以男性為社會主流的台灣社會,更是容易發生。
本書第13章談到約會強暴就像是守門員與進攻者的關係,男性經常以一種進攻的方式來看待男女感情,並以進球得分為目標;再加上同儕間的仿效與競賽的效應,於是更催化約會強暴的合理性。女性在男女關係中經常追求被保護與被照顧的角色,依順成為獲得糖吃的先決條件,然而在守門與依順之間,女性心中便產生交戰,不知道應該如何決定。倘若進攻者採以其他迂迴招數,如勸說、脅迫、甜言蜜語的保證等,則約會強暴的事件往往因而發生。
從我們服務約會暴力受害者的經驗中發現,本土個案的故事很多與本書前十章所陳述的血淚故事相仿,我們同樣看到了幾個現象:
(1)受害者與施暴者之間產生難以分離的羈絆。在我們的個案當中,前來求助的婦女經常都是被打了好幾次以上的,然而即使在尋求協助後,也不見得就願意離開加害人。在經常被毆打的歷程裡,婦女不自覺的「習得無助感」,她們漸漸會產生無力感,並認為自己不管做什麼努力也無法改變現狀。這種現象的心理機制即是本書中第15章所提及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受虐者會發展出與施虐者合而為一的生存策略,他們之間產生一種難以割捨的羈絆,甚至受暴者的價值是要透過施暴者的虐待行為才會存在。這個現象也足以解釋暴力是週而復始的循環,經過壓力期、爭執期與暴力期之後,便會接著出現蜜月期。就像本書第6章的作者所描述的,她的男朋友將她打得頭破血流之後,便會滿懷歉意的討好她,讓整個病房充滿了花與寫著「我永遠的愛」的卡片。這就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所呈現的徵兆之一:受害者對施虐者的略施小惠,感激得五體投地。
(2)暴力的本質是權力的行使,是具操控性的。我們發現受虐者與施虐者之間的權力是不平均的,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受虐者經常是居於權力關係中劣勢地位的女性;男性便透過暴力的方式意圖達到制服與控制女性的目的,以再度鞏固他個人的權力地位。本書第11章也提到「因為男性權威及優越情結的性別主義意識型態,更強化了男性使用暴力的行為」。
(3)社會文化因素是造成暴力的間接殺手。就台灣而言,家庭暴力的問題經常只被當作家務事一般的看待,更遑論在非婚姻關係中的暴力。由於國人對於親密關係間的暴力多採「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態度,以至於造成整個社會與文化對於家庭暴力事件的容許。親密關係中的暴力經常被扭曲成愛的表現或是合法的教訓,因此暴力就像是有了一張免死金牌一樣並不會得到懲罰。社會文化因素就像是暴力的白手套,我們的社會缺乏家庭暴力方面的防治措施與制裁施暴者的法令,以至於整個社會生態呈現縱容家庭暴力的現象。
從法律的層面來看,我國目前並沒有直接規範約會暴力的法令;但針對刑事責任而言,可以引用的相關法條諸如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恐嚇罪、傷害罪等。過去台灣也沒有保護強暴受害者或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立法,不過令人欣慰的是現代婦女基金會所積極推動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終於在民國85年12月31日在立法院通過三讀程序,讓我們近十年來的努力有了重大的展獲。這部法律相當於美國的強姦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明訂保障被害者的權益並積極加強防治教育。前文中提及社會文化因素是暴力的白手套,乃由於過去我們的社會並沒有相關的立法,以至於一再縱容性暴力的問題,性暴力受害者更是社會制度的受害者;現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後,等於證明社會文化是站在保護性暴力受害者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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