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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5 17:22:22| 人氣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校規之學生手冊:第三條 活動中心及校園使用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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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之學生手冊
第三條 活動中心及校園使用手冊

壹、宗旨:
本校活動中心及校園使用為落實“使用者付費”的正確好觀念,
特訂本條規定之。

貳、使用手冊:
一、欲使用本校活動中心及校園者,請先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填申請單。
方可憑單使用。

二、申請使用本校活動中心及校園者,請於活動前三天申請。
請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整,於活動後退還之。


三、使用本校活動中心及校園舉辦活動,
總務處並於活動當天保留半小時,逾時則沒收保證金,
並於該天(含)起一個月不得申請之。
下次申請活動,則繳交二倍保證金。

四、本校活動中心之使用,包含水、電、冷氣之使用在內,
使用時間以二小時為單位,一單位為新臺幣1000元整,
不足一單位,以一單位計算之。

五、本校校園使用方式亦同上述一~四,
使用時間以二小時為單位,一單位為新臺幣500元整,
不足一單位,以一單位計算之。

六、如有上述未載之條文,經修正公告後亦同。

台長: 李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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