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贊同同性戀的人說:“同性戀是自然的,天生如此,因此同性戀是天經地義的。”許多研究員就作了許多的研究,探索同性戀和大腦結構、荷爾蒙或基因的關係,為了要證明這個論證的正確。以下是幾個有關這方面的研究:
一九九一年,神經生物學家李維(S. Levay)解剖了三十五具男性尸體,其中有十九個是死于愛滋病的男同性戀者。他在解剖中發現這些男同性戀者有部分大腦下視丘(INAH3)的體積,平均來說,小于其他的男性,其大小與女性相同。許多贊成同性戀者就以此論證說,同性戀乃是天生的,他們的大腦下視丘與人不同,影響了他們的性傾向。問題是,李維的研究其實並未證實這個論證。
第一、十九個死于愛滋病的男同性戀者的樣本過小,而且只是“有部分”,“在平均之下”,他們的大腦下視丘比較小。意思就是說,男同性戀者的大腦下視丘比較小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換句話說,大腦下視丘和同性戀應當沒有直接關係。第二、這些人既然都死于愛滋病,就很有可能是愛滋病造成睾丸素酮減少,進而影響他們的大腦下視丘變小。第三、也可能是同性戀行為影響大腦下視丘的發展,使它變小,而不是同性戀者的大腦下視丘原本就小,影響他的性傾向。第四、一些同性戀者的大腦下視丘比其他男性小,其大小與女性相同,表示他們的大腦下視丘异與一般男性。大腦下視丘與一般男性有差异,無論原因為何,在醫學上可以視為一種病症,需要治療。進一步,若這是造成他們的性傾向與一般男性有异的原因的話,同性戀也是一種病態,可以治療。第五、若支持同性戀者堅持大腦下視丘比較小,與女性相同,是引發同性戀的原因,那就表示一個人之所以是同性戀者,乃是因為他在生理上,至少在大腦下視丘與女性相同,因而他不能愛上女性,必須毫無選擇地愛上男性。若是說成那樣的話,同性戀是一種生理的問題,不是一種的選擇,而且當中還牽涉性別混亂的因素。
荷爾蒙方面又有什么發現?研究顯示,胎兒時期的荷爾蒙分泌,會影響嚙齒類動物後來的性傾向,但是在靈長類?沒有同樣的影響。因此,要把胎兒荷爾蒙分泌影響性傾向的理論應用在複雜多變的人類身上,就更加困難了。至于同性戀荷爾蒙的研究,也沒有顯出同性戀和异性戀在荷爾蒙上有什么差异。
至于在性遺傳和基因方面的研究,有貝裏(J. M. Bailey)和派拉德(J. C. Pillard)比較了一百一十位男同性戀的雙胞胎(包括同卵和异卵)之後,發現同卵的比較者有同性戀兄弟的占了52%,而异卵的比較者只占了22%;而非雙胞胎但是兄弟是同性戀者的,只有9.2%。在108位女性的比較中,同卵比較者有同性戀姐妹的占了48%,异卵比較者占了16%;而非雙胞胎但是姐妹是同性戀者的,只有14%。似乎,同性戀在遺傳上有些關聯。一年之後,海默(D. Hamer)宣稱在X染色體的DNA中,發現一個和同性戀有關的基因。事實上,他的研究只是對四十對非雙胞胎的同性戀兄弟進行觀察,發現有三十二對在其母系親戚中有人是同性戀,並且追朔到一個共同的染色體區域,叫作Xq28。
以上的遺傳基因研究,主要還是在觀察所得,並未研究出人的染色體中有所謂的“同性戀基因”。此外,若是同性戀的?定因素是在遺傳基因上,那一個同性戀者若有同卵雙胞兄弟的話,他的兄弟因為遺傳基因相同,也定是同性戀者。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可見,不是遺傳因子,而是環境和個人抉擇更深影響一個人的性傾向。再說,若一個同性戀者乃是從其父母那裏遺傳了同性戀的基因,那他的父母也應當是同性戀了。問題是,若他的父母(或其中之一)是同性戀,怎么能進行异性的性交而生出他來呢?換句話說,所謂的“同性戀基因”是不存在的。而且,就算真的有所謂的“同性戀基因”,也會因為同性戀者不能夠進行异性的性交,生兒育女而繼續遺傳下去,其“同性戀基因”在一代之內就會消失。
其實,也有很多同性戀者擔心,若真的有所謂的“同性戀基因”,至終可能導致開刀糾正“同性戀基因”,以治療同性戀;或在懷孕初期,做羊膜穿刺檢驗,在發現“同性戀基因”時,把胎兒處理掉。到時,可能會看到一些同性戀者示威,反對墮胎;反對把有“同性戀基因”的胎兒墮掉。
有些贊同同性戀者企圖用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來論證同性戀是天經地義,不得反對的事。但是,事實上,在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上,都未有確實的研究和證據來論證同性戀的正確性。反而,從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來看,同性戀者應當不是天生,自然如此的,後天的環境和個人抉擇才是一個人成為同性戀的主要因素。可以促成一個人成為同性戀的後天因素包括了個人的思想、觀念和心理;處在一個不能與异性接觸的環境;有一個盛氣淩人、強勢管制的母親和一個軟弱無能的父親,或沒有父親;身處在一個同性戀者的權勢之下;受色欲的引誘;被強奸等等。故此,同性戀並非不能改變的,許多同性戀者經過自製、心理輔導和宗教的影響和幫助,處理了自己的思想、觀念和心理,或是一些過去的陰影之後,成功地脫離了同性戀,很多還與异性結婚生子。
其實,一些贊同同性戀者的人在論證同性戀的正當性上很不一致。怎么說呢?因為這些人一方面為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上的論證大表贊同,認為它們支持同性戀的正確性,並且拿來作政治上有效的籌碼,但另一方面在社會學和哲學上,把同性戀視為一個個人的選擇,以此來反對任何不論是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當然主要是針對環境學、社會學的決定論說(生物、文化、環境、道德、行為和意志決定一個人的性傾向)。因此,他們企圖用“生物學、生理學和遺傳學來論證同性戀是天經地義,不得反對的論證”,目前不是一個有力的論證。若要論證同性戀的“正當性”,還需要從文化(宗教)、環境、道德、行為和意志來下手,而不是一句同性戀是天經地義,不得反對,就把文化(宗教)、環境、道德、行為和意志所有不利于同性戀的思想和觀念解構,只保留和提出一些有利于同性戀的思想和觀念;甚至,很刻板地把持异議的反對同性戀者視為保守、古板、霸權、懼同、歧視、不講理等等。要知道,很多人反對的只是同性戀的行為,並不是反對同性戀者,而是以愛來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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