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端來函,敬悉。
二、台端所陳令堂羅○○女士逾期申請權益承受案,本局審查意見說明如后:
(一)故令尊羅○○先生係新竹市「第22村」原眷戶,羅○○先生於92年5月29日亡故,令堂羅○○女士法定5年申請期限至97年5月29日止,惟令堂遲至98年4月23日始申請權益承受,且當年申請權益承受時,未具有逾期不可抗力事由,除不符國防部頒「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貳、十三項之規定外,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及國防部頒之「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貳、十七項規定所定之5年請求權時效,國防部乃於98年6月3日以國政眷服字第0980007391號書函,核退令堂申請案。
(二)因令堂不服國防部之處分,於98年6月26日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訴願書亦未提不可抗力事由,行政院乃於98年10月21日以院臺訴字第0980095576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令堂如不服行政院訴願決定,依規定須於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期限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令堂迄今未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處分已告確定。
(三)令堂雖經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72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據為逾期申請權益承受之不可抗力事由。惟查,令堂得申辦權益承受之法定5年期限係至97年5月29日止,其受監護宣告之日期則為99年9月30日,並非發生在其法定5年申請期限內,是以無法據此裁定,認定其當年逾期申請案係有不可抗力事由。
三、依上開說明,令堂已喪失權益承受之資格。除非,台端能夠提供97年5月29日前(法定5年申請期限內)具有逾期申請權益承受之不可抗力事由(書面證明),再依程序呈報國防部審辦;否則,目前尚無其他補救之道,尚請諒察。
耑此 順頌
時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敬啟
對國防部問題回覆滿意度調查︰「極不滿意」
原因︰貴部回覆內容完全是官樣文章,這些法律階段我們都知道,承辦單位僅就其有利部份述說,對自己的行政程序疏失隻字不提,我們曾寄給部長有關499聯隊承認疏失及懲處失職人員文件,請再深入追查。既有不能歸咎於當事人的行政疏失,就應有行政救濟,承辦單位卻不聞不問,只強調「條例是總統明令公布的…」「條例生效日期自公布日起…」,好像我們都不知道條例是總統公布的,生效日期起於何時,尤其是這說明「其受監護宣告之日期則為99年9月30日,並非發生在其法定五年申請期限內」,如果是在五年之內還需要監護宣告嗎?這豈做事的態度,完全是典型的做官心態,後續問題也未作回覆,如︰這些被逐出眷舍的榮眷如何安置?她們的生命有限,沒多餘時間虛耗……回答口氣可能不好,先說「抱歉!」希望能體諒當事人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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