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事由︰
家父是空軍士官,明國三十八年隨政府由武漢播遷來台定居新竹市。民國五十八年獲分配到新竹市「大鵬二村」(22村)眷舍一棟,民國九十二年家父逝世後,因我們子女均住在北部,眷村房舍老舊,白蟻蛀蝕嚴重,故家母大多時間於台北市與我們子女同住。今年五月新竹市空軍眷村改建,辦理權益承受時,村自治會會長轉新竹市空軍第4XX聯隊書函告以︰本眷戶原持有人(即先父)逝世後,未依規定五年內辦理「權益承受」,而遭退件。經多方奔走聯繫,空軍總部眷管組告以︰唯一解決之途,是當事人提出「不可抗力」因素證明,或辦理違佔戶拆遷補償,再交由相關單位判定是否受理。實則,家父與家母從未接受過正式教育均不識字﹙舊式戶籍謄本、身分證教育程度欄可資證明﹚,不諳相關法令相規定;村自治會會長亦對空軍眷管關單位未善盡告知之責頗有微詞,並已於新竹市地方法院提出「怠忽職守」之告訴。概以︰村里自治會遲於98年1月方接獲公文,被告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有關「原眷戶死亡配偶或子女辦理權益請求權時效」釋疑。除已失告知時效外,其內容顯為兩套標準﹙五年與十五年期限﹚;且眷村改建前,相關單位也作過意願調、法院公證…等一些繁複的手續,有充分時間應告知而未告知住戶有相關法令規定。如需提出「不可抗力」因素證明,民以為上述情況當足堪佐證,惟眷管單位堅稱不足採信不予受理,如不服處分,可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至於辦理違佔戶拆遷補償,因絕非事實豈可謊稱違佔,草草結案了事。民亦曾上陳空軍司令部彭司令、國防部相關眷管單位,有關家母因延遲辦理「權益承受」,懇請上級救濟,惟所得到之回函仍是「…無法辦理權益承受;」。
實則家母已屆九一高齡,自知日薄西山來日無多,本想瞞著家母盡速補救,奈紙包不住火,自其知悉本案後終日抑鬱寡歡、以淚洗面、形銷骨立,為人子女實於心何忍? 民以為法律之外不外情理,有關眷戶權益承受問題,按一般觀念及經驗法則,眷舍持有人亡故,其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況榮民死亡後,除在民間戶政單位辦理戶籍註銷…等手續外;另於軍方單位,如︰聯勤留守業務署、榮民服務處、收支單位、眷管單位…等,還須辦理有關靈骨塔位申請、榮眷身份證件之請領、半俸之申請…等縱向之事務,手續頗為繁複,而橫向之溝通與聯繫實有賴軍方主動作為,方不致使榮眷因一時疏忽而使權益受損。另眷舍之收回,民以為應採取較溫和自然之方式處理,如︰持有人自動放棄,或持有人無配偶或子女承受等情形,則自動收回。因榮民畢生戎馬,其眷屬照拂家庭,使之無後顧之憂,全心全力效忠國家,無功勞亦有苦勞,榮民亡故後唯一遺留下的,就只有一戶遮風避雨的眷舍。如執意設計法令條款,以「時效」限制眷舍之承受有效與否,感覺上似乎在利用榮眷的無知巧取陷構。職是之故,家母未能在有效期間內辦理「權益承受」雖於法不合,但法律不外理與情,應是情有可逭,況”眷改條例”之修訂早已違法在先,本案現已進入訴願程序,再來就是行政訴訟,不過據眷管單位表示,沒有成功的案例,民以為軍方之老大心態,實不足以為取,請 鑒察!
附記︰
1、 詢問本案某承辦人員時甚而訓以︰你不能說沒看到法令規定,就可以殺人、搶劫啊!…這位長官所言差矣!實則一些不識字的村夫俗子,他們的行為規範,不是端視多如牛毛的法律條文,而是靠他們內心的那把尺,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良心與道德」,分辨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況本案涉及的僅是「時效」問題,尚未達道德層次,奉勸切莫引喻失義。
2、一般有關「延遲」或「時效」問題的案件,處分方式不外是催辦或罰鍰繳交滯納金,並可累計連續處罰,迄尚未見有「沒入」者,況當事人住宅非租用或佔用,而為合法持有,豈可以剝奪憲法所保障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式處理。
3、憲法第十五條明訂「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民法第一一四六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為時效期間。」因之,眷管條例豈可違背憲法,設計繼承回復請求權為五年的門檻,剝奪人民財產。
4、 據聞類此案件實不在少數,居住眷村的老榮民、榮眷,應屬弱勢團體的一群,他們遭受委屈或權益受損時,若無人主動伸出援手,就只有待其自生自滅了。本案迫在眉睫,盼熟諳類此案情仁人君子,不吝留言指點迷津。本陳情書為他人代撰,當事人尚不知情,倘使有關單位仍堅持己見一意孤行,食古不化不知變通,剝奪一位九十一歲高齡榮民眷屬的權益,其衍生之後果,相信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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