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很想氣急敗壞的說些甚麼 不過是在不被傾聽也是理所當然的年代
所以寧可選擇氣定神閒的方式
醫學上認定所謂"該插管的時機"就是你覺得有需要的時候
不是單看任何數據或是檢查
以後如果我是第一線 我大概會對這樣的病人說:"我們還連絡不上你的家屬,但是你有需要插管喔...你同不同意? 不管你同不同意,麻煩你寫下你的意願然後簽個名..."
嗯 不過大概又會被來不及趕上又不知道"放棄治療意願書(DNR=Do Not Resuscitation)"為何物的家屬刺客給幹掉了吧...
總是不可能兩面討好 :<
不過新聞稿的末尾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 要所謂"專業"的事後諸葛來評判第一線同時面對好幾個病人的醫師的瞬間判斷
那台灣的醫生可不可不要看那麼多病人呢? 如果還是要台灣的醫生硬著頭皮在這樣的壓力下看診還要當防彈武僧 可不可以不要吝惜對醫生的尊敬和尊重呢...
余謹宣誓,醫藥、健康諸神諸聖,實鑒臨之,余必竭智盡力,履行下列誓詞...
余將竭智盡力以醫術協助病人,絕不以醫術傷人害人......
The Hippocratic Oath
該新聞截錄如下
老刺客 闖急診 殺醫師
嫌犯盧平昨天中午持刀闖進署立基隆醫院急診室,正在為病人看診的急診室主任李芳年遭刺殺多刀,診間留下血跡斑斑。(記者楊培華攝)
警員就醫 巧遇制伏
〔記者楊培華、田瑞華、徐夏蓮/綜合報導〕年近70歲的老人盧平,母親94年間因病急診仍告不治,1年多來提出告訴外,並四處陳情。昨天中午他突然闖進當時盧母就醫的基隆市署立基隆醫院急診室,持刀往急診室主任李芳年頭、臉猛刺,所幸當時正就醫的2名基隆港警局員警馬上和保全員一起將盧某制伏,李芳年被刺中多刀,急救後尚未脫離險境。
衛生署和台灣急診醫學會昨均譴責此種暴力行為,急診醫學會理事長陳維恭要求衛生和警政單位應對多次急診暴力事件提出妥善解決辦法,並呼籲衛生署進行急診醫學評鑑時,有關急診室空間設計,不僅注重病人安全,更要注重醫師安全。
盧平近百歲的母親孫爾媃94年11月間因呼吸困難送到署立基隆醫院,由急診室主任李芳年(41歲)急救,延至95年4月因肺炎死亡。盧平認為院方當時未經同意施予鼻插管,致年邁母親傷重致死,除了向地檢署提出控告,1年多來,自己蒐集資料完成20多頁陳情書,向市府、衛生局、法院陳情。
不料,盧平昨天中午預藏尖刀再度前往署立基隆醫院急診室,當時李芳年醫師正在為病人看診,盧平走進診間伸手搭住李芳年肩膀,抽出尖刀朝李臉、胸及手部猛刺6刀,李芳年當場血流如注,正在就醫的港警局員警聶從威、林聖智見狀,趕緊和醫院保全人員一起制伏盧平,並奪下盧手中尖刀。
轄區市警二分局據報派員趕抵現場,盧平情緒相當不穩定,被戒護押返警局途中,不斷高聲大喊:「自由誠可貴,母親價更高。」「李芳年殺我母親。」警訊中也不願對為何刺殺李芳年多談,警方訊後已將盧平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事件發生後,院方緊急將倒在血泊中的李芳年醫師送到手術室,經近5個小時手術,傷勢尚稱穩定,但未完全脫離險境。
緊急狀況?百歲母插管 未得家屬同意
〔記者楊培華/基隆報導〕盧平母親孫老太太94年11月間因身體不適到署立基隆醫院急診,盧平質疑醫師未經允許即插管治療,導致95年4月傷重死亡,盧平提出控告。基隆地檢署認為插管未徵得家屬同意,去年依強制罪起訴李芳年,但死因部分則與插管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起訴處分。
盧平母親孫爾媃老太太已近百歲高齡,孫老太太畢業於中國北京大學醫學院,早年曾在中國行醫救人,母子兩人在台相依為命數十年。
孫老太太94年11月30日身體不適,送到署立基隆醫院急救,當時急診室主任李芳年認為孫老太太呼吸困難,嘴唇及四肢末梢發紺,因此緊急予以插管,但孫老太太到95年4月間因肺炎去世。
院方指當時曾告知盧平相關搶救程序,但盧平堅稱李芳年當時並未徵詢病患與家屬同意即插管。他在後來的陳情書中強調,母親被送到醫院時,意識清楚,李芳年醫師卻直接插管治療,還將母親雙手綑綁,當時母親還問醫護人員「你們要幹嘛?」不久就被推入加護病房。
盧平認為李芳年不僅剝奪病患的自主權利,更以暴力造成其母重傷害致死,因而提出告訴,求償2500萬元,以搭建大型墓園。
檢察官認為孫老太太係因肺炎導致敗血症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因與插管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僅就未徵得家屬同意插管部份,依強制罪嫌將李芳年醫師提起公訴,全案正由基隆地方法院審理。
醫病互信 白色巨塔 灰色地帶
記者洪素卿/特稿
不久前,有醫師接獲一個產後大失血的產婦,由於產婦家屬堅拒醫師以切除子宮作為救命方式,醫師無奈選擇其他風險較高的治療方式,患者最終喪命,但醫師可能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現在,另名急診醫師遇到一名四肢發紺、明顯缺氧的病患,疑未獲家屬同意即為病患插管搶救,結果卻是,醫師自己的生命面臨危機。
其實,當醫師沒有徵詢家屬或患者,而逕自執行侵入性的醫療措施時,不論患者是否喪命,醫師已置身於違法的風險當中。
因為根據我國醫師法第12-1條,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64條並進一步規定,對於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醫師不但要充分「告知」,還必須有「書面同意」。
若醫師違反告知義務,不但在刑法上可能構成「強制罪」、「傷害罪」等;民法上,也會構成「侵權行為」。
但醫療法第64條也規定,如果醫師當時採行的醫療措施是急救或醫療照顧所必須,即使未獲同意,也可能阻卻違法;但是否為急救或醫療照顧所必須,並非醫師認定就算,一旦引發糾紛,還需要以專業鑑定、經過法律判定為準。
父權醫療的年代已經過去,尊重病患自主權、充分告知、與病患共同做決定,才是醫師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
但相對的,如果病人與家屬懷疑醫師作為,在缺乏互信的前提下,醫師寧可選擇保守、自我保護的作法,對於病患來說,絕對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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