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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4 10:35:52| 人氣1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立院初審 凶宅法拍屋須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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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凶宅法拍屋須載明



立院初審 凶宅法拍屋須載明

 
唐筱恬/台北報導

民眾標下法拍屋才發現是凶宅,過去只能自認倒楣,現在有法可管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增訂法院查封不動產時,須調查並清楚載明,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等情況,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日前台南一名單親媽媽省吃儉用多年,存了40多萬,標下一間法拍屋,但要申請銀行貸款時卻處處碰壁,才發現法拍屋竟是凶宅,不僅買房夢碎,積蓄還全部套牢。多名朝野立委提案,要求法院查封房屋時,應清楚揭露不動產資訊。

事實上在爆發台南單親媽媽買到凶宅法拍屋事件後,法院即修正「辦理強制應執行注意事項」,杜絕民眾誤買凶宅的情況,昨修法將此概念明確入法。民事廳副廳長王金龍表示,若法院未盡調查義務,或該揭露而未揭露,民眾可要求「撤回拍賣」,讓拍賣程序回到還未拍賣的狀態。

根據初審條文規定,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應事先調查法拍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等,足以影響房屋交易特殊情形。如有,法院要清楚揭露訊息;而且法院在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時,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不過「凶宅」該如何判定?如何杜絕屋主隱匿凶宅?王金龍表示,通常法拍屋都是大門深鎖或屋主不知去向,法院本來就不期待屋主會事先告知。法院將向檢警調閱紀錄,若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如自殺、火災、突然暴斃等,就會揭露於法拍屋資訊中,執行上不會有困難。

台長: 蔡瑢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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