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地上物 免課奢侈稅
現行奢侈稅法規定,依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不必課徵奢侈稅,但公設保留地上物部份規定不明,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確定地上物也享有一致的待遇,免課奢侈稅。(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指出,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也就是俗稱「奢侈稅」的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的話,不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但文義上,並未包括座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築物。財政部考量,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其地上建築物,平時同受都市計畫限制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被政府徵收時,其地上物將併同土地被徵收,因此發布解釋令,確定地上物也可享有一致的課稅待遇。『既然公設保留地,如果它是移轉是併同房屋一併移轉,房屋及土地都一併不用課特銷稅,重點在這裡。』
官員補充,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上物如果屬於違建,未來徵收遭拆遷不予補償,財政部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也認為不應列入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