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違反法律規定被科處的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違反食品安全、交通法規及環境污染等法規被裁處的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係前開罰鍰屬政府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所為的處罰,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補貼營利事業,將抵銷處罰的效果。
本局查核轄內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規所科處的罰鍰100萬元,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剔除該項支出,並補稅17萬元。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違反各種法規的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科處的罰鍰,舉凡因違反食品安全、交通法規及環境污染等各種法規所受的處罰,均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北區國稅局即將辦理營利事業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如有不符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
本局表示,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之納稅義務,本局將自104年10月1日起,針對轄區內申報之103年度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若營利事業與關係人從事受控交易,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五、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六、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七、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補稅受罰。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的各項補償金應申報課稅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因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徵收土地而發放的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統稱拆遷補償費)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本局舉例說明,其轄內某公司100年度及101年度分別領取政府發放的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拆遷補償費約16萬元及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工廠機械設備拆遷補償費等約37萬元,惟漏未申報該二年度所得稅,經本局查獲後核定補徵100年度、101年度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計13萬餘元,並處以罰鍰約6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領取拆遷補償費情形,請務必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無分居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當心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分居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短漏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甲與其配偶分開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經本局查獲後,以甲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意旨略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納稅義務人取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俾符合稅法規定;又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規定,除規定申報採家戶制外,亦考量整體家庭情況給予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減除,以達量能課稅目的,並兼顧租稅公平原則,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其扶養親屬等各類所得應合併報繳,縱夫妻分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配偶欄內填載配偶資料,以供稽徵機關合併課稅,如未依法合併申報或短漏報所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即應予處罰。況甲君與其配偶於100年度以前綜合所得稅皆依規定合併申報,系爭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亦填載相同通訊地址,可見甲君並非不能將其配偶所得合併申報,然甲君卻選擇與配偶分開申報,且配偶欄互不填載資料,核其漏報所得的行為,尚非不可避免,難謂其主觀上無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的過失責任,自應論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雖於104年1月21日修正增訂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有各類所得者,得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惟仍維持家戶申報制,亦即夫妻除有符合分居要件可分開申報外,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新制的適用,如有因誤解法令而夫妻分開申報者,於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辦理補報繳,即可免除行政處罰。
營利事業虛報員工薪資費用,當心受刑事處罰!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無支付之事實,切勿虛報員工薪資費用,以免遭受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外,尚會被移送刑責。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獨資經營B商號,該商號99年度並未雇用C君等10人,亦未支付渠等薪資,卻開立扣繳憑單申報給付該10人薪資合計475萬元,並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減除該薪資費用,使得該商號盈餘減少。因B商號盈餘應列為A君當年度之營利所得課徵其綜合所得稅,所以B商號虛報薪資費用之行為導致A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短繳150萬元,除經國稅局發單補徵短繳稅款外,並以A君採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以刑責,嗣該院判處A君有期徒刑6個月,因其犯後態度良好,予以緩刑,惟A君應向國庫支付罰金18萬元。本局另按所漏稅額150萬元計算A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金額為75萬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向國庫繳納之罰金18萬元後,裁處罰鍰57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實際上並無支付之事實,卻為避稅而虛報員工之薪資費用,不僅會因逃漏稅遭補稅處罰,且該事業之負責人亦將因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遭法院判處徒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應就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發函輔導補報補繳,亦應依限誠實補報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嗣經國稅局通知輔導補報補繳,應依規定於期限內誠實補報補繳,倘逾期或仍未依規定辦理,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房屋契稅繳款書上記載的移轉價格580萬元,按評定現值28﹪列報財產交易所得162萬4千元,嗣本局發函輔導甲君於文到10日內補辦申報,惟甲君逾期未辦理,本局乃依查得實際交易價格資料,以房屋出售價格2,100萬元減除房屋買進價格1,480萬元及相關費用(仲介費及代書費) 79萬5千元,計算調增甲君財產交易所得540萬5千元,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主張無人告知此申報方式有誤或不適用,且手上已無任何單據,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申請復查。
本局以系爭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按查得實際交易資料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僅係提供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尚非賦予納稅義務人有利用不提供交易資料而達到減少稅負的權利。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申請人出售系爭房屋而獲有所得,即應就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申報,不能以未保留相關資料或不知法令而免除應盡的注意義務,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此提醒民眾,注意誠實申報實際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 :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