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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3 02:21:43| 人氣900|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高雄女童性侵案 更一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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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正要去睡, 隨意瀏覽了一下新聞想說已經好久沒上網了...

民國95年發生在高雄的3歲女童性侵案,被告一、二審都被判重刑,但去年,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卻以無法證明被告是違反女童意願,發回更審,更意外的是,高雄高分院在去年底,改判被告無罪。

我其實不知道為什麼這則新聞會在現在又被提起,
希望是因為有關團體正打算積極介入導正這個錯誤的判決.

有人說邵燕玲沒錯, 因為根據網路上的資料顯示:


目前法律的性侵的規範約有3 .
加害人要對被害人性交的情況下
1. 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強姦):
被害人不同意
2. 刑法第225/227條, 姦淫幼女罪:
被害人不能或不知道要反對, 但心智未熟或能力不足而被誘姦. 
3. 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罪:
被害人不敢反對.

量刑的結果221>225/227>228

所以被告犯的應該是姦淫幼女罪...???
因為小妹妹不知道阿伯把手伸進去她的身體裡面是在傷害她?

所以拿著糖果性侵幼女是221還是225/227?
也許是 not guilty因為小妹妹開心的吃著糖果!

如果對象換成弱智的成年女性呢?

很想查一查當初制定這些法條的人, 腦袋到底都裝些什麼?
他們有幾個人是女生? 他們有沒有自己的小孩?


雖然我直到昨天還一直在跟學生強調 "惡法亦法"
可是看到這則新聞我想我再也講不出這種冠冕堂皇的話!


有時候覺得這個世界很可悲, "保護弱小" 難道不應該是人生最基本的知能?
到底是本應代替家長照顧小孩卻虐待幼兒的褓母比較可惡?
是仗著自己的年紀體格與力氣欺凌稚女的男性比較可惡?
是自以為有權利將情緒發洩在子女身上的父母親比較可惡?
還是明知道上述這些人罪無可赦卻放他們一馬的判官比較可惡?


另外一個問題是,
如果連法律的學生都看得出來221條文有瑕疵因為無法保障 "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的人"
那麼為什麼這個問題會至今才浮現?
從以前到現在, 已有多少女童先受到大人的侵犯後又再受到法律的二度侵害?

好難過! 我要去陪我們家小福樂睡覺了!
希望她平安健康長大, 希望她週遭的壞人全部死光光!
 

台長: gamma y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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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y
有些法官的頭腦裡面裝的是大便吧....

只能照著條文辦理
完全沒有自我分析的能力
很可悲的阿
2011-04-03 06:09:53
版主回應
對啊! 我也覺得很多法官的腦袋裝大便!
很可悲! 而且很令人生氣!

不知道她做出這個判決之後, 回家會不會覺得良心不安!?
2011-04-03 14:43:47
The NYC Alex
我不是台灣律師, 所以無法在條文上作深入討論.
但是廣義上來說, judges interpret the law, 判決超過能解釋的範圍之後, 等於就是為訴訟當中一方開啟了上訴的大門.

另外有一點, 最高法院只做法律審的認定, 高院跟地院是事實審. 最高法院把案子發回更審是因為高院沒有證明222的構成要件卻最後判了222.

與其說法官恐龍, 還不如趕快拿起電話打給你家選區的立委, 叫他們趕快修法....

題外話: 台灣法院的裁判品質跟consistency其實很適合用量化的方式, 應該可以生出一篇好paper.
2011-04-03 08:19:40
版主回應
你說最高法院法律審的時候駁回222的判決,
可是222第一點明明寫的就是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構成要件哪裡不充足? 你說! 你說! 你說!
還有第五點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如果法官真的有心,
那麼性侵一個4歲的小女生, 哪裡不足以認為是"施以凌虐"?

要上訴可以! 要解釋很簡單! 拿來給我, 我幫你解釋!

還有另外一點, 美國性侵14歲以下孩童判刑至少25年,
結果台灣白玫瑰遊行之後,
100年1月26日公佈的新222依舊只有"七年以上"

啊!!!!! 氣死了! 你快去寫PAPER, 寫完給我看!
2011-04-03 14:44:58
金牌殺手是個捲毛王子
壞人
還有腦殘的人

去死吧
2011-04-07 14:04:58
版主回應
+1111111111
2011-04-13 19:04:54
乾媽
基本上 我覺得性侵就應該死刑 審甚饃審!有啥好審的!
2011-04-15 11:40:07
版主回應
就說啊就說啊就說啊!

我還看到一個新聞, 一個爸爸居然性侵女兒多年高達700次!
這種人不殺了還留著幹嘛?
2011-04-15 15:19:4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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