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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17:26:11| 人氣1,7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模範勞工(金牌領隊 導遊)選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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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勞工(金牌領隊 導遊)選拔實施辦法

102104日第三屆第三次理事會議通過實施

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

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依據:本會工作計畫及研究發展經費項下訂定本實施辦法。

宗旨:為鼓勵本會會員堅守工作崗位,盡忠職守,提昇技術水準,服務社會為目的,特訂定模範勞工(金牌領隊 導遊)選拔辦法,以資獎勵。

辦法:

一、凡本會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所訂之各項權利義務,入會滿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之優良事蹟,足以為本會會員楷模表率,皆可依本要點,選拔為本會模範勞工;名稱定為金牌領隊、金牌導遊。

    (一)在本業工作上有特殊貢獻或發明,有具體事實足資認定者。
(二)具有高度服務熱忱,犧牲奉獻,踴躍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者。
(三)敦品勵行,依規定時間內繳納費用者。
(四)敬業樂群,精進本業學能,提昇技術有顯著成效者。
(五)參與社會服務工作,提昇工會形象,績效卓著者。
(六)促進工會和諧,協助工會會務推動,加強工會組織功能,積極招收會員5人以   

上者。

二、本辦法之名額由理事會會議配合年度預算經費決定之。

三、凡五年內曾被選拔為模範勞工者,無論由何單位選出,均不得參加本會模範勞工之選拔。

四、申請方式:會員符合本辦法訂定之申請資格要件者,請於每年十一月一日~三十日止自動前往本會辦理申請,此乃每年定期性辦理之會員獎勵業務,故不另行發函通知,逾期恕不受理。

五、模範勞工之資格審核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通知定期表揚。

六、本實施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提會員代表大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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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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