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1-08 15:39:32| 人氣7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致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全民健康保險局公開信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本台訊)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暨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於今日針對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全民健康保險局自102年1月1日起將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一類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事,致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全民健康保險局函公開如下:
主旨:貴局將「非自行執業」之領隊及導遊導遊勞工歸納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相違於發展觀光條例訂有「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之領隊及導遊人員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執行業務」之規定,應請維持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投保。

 

主旨:貴局將「非自行執業」之領隊及導遊勞工歸納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相違於發展觀光條例訂有「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之領隊及導遊人員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執行業務」之規定,應請維持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投保。

 

說明:一、依據 貴局中區業務組民國1011228健保中字第1014075542號函稱「請轉知所屬會員自10211日起應依正確身分(1類第5)投保」辦理。

二、來函旨揭領隊及導遊勞工將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一類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投保,查與本會領隊及導遊會員係非自行執業之無一定雇主勞工,可參發展觀光條例27條第3款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及同條例第32條第1款「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三、前開發展觀光條例可證本會領隊及導遊會員雖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合格並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委託之有關機關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者,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執行業務,渠等甚不足稱之「自營作業者」,此與一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有別,已足勘確定。

四、為維護無一定雇主領隊及導遊勞工之基本權益,免造成非自行執業且實際為無一定雇主之領隊及導遊勞工會員保險費嚴重負荷,應請區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一類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非自行執業者」維持領隊及導遊勞工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投保。


顯示文章地圖
台長: 浩陽
人氣(77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台灣旅遊(台澎金馬) | 個人分類: 全民健保 |
此分類下一篇:健保局官員違法漠視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強納領隊、導遊為自行執業者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