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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8 14:13:14| 人氣3,1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非旅行業可以正式銷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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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41  號令公告實施。
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本台訊】329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條文」第三款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經總統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41  號令公告實施。

 

    一般旅行業針對本次修正條文反應冷淡,原因是國內機票的販售手續費微乎其微,大大降低旅行社在該項業務的服務空間,又販售通路除航空公司自行鋪設包括網路訂票開票平台外,一般旅客得不到旅行社的基本服務,因此逕向航空公司櫃檯洽購,也因為如此,增加了各大超商針對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銷售熱中,尤記得民國96年有x統超商集團即積極針對國內機票之代售,透過政商高層關係,力求取得代售機票的商品服務,經過時空環境的變遷,這個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商品銷售,看來已經水到渠成,每一家超商的商品服務在總統公告後,開始普遍社區銷售服務,旅行社可以將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商品銷售,列為非營業項目。

 

    不久的將來,還會見到立法院三讀通過,將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一款第一項「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刪除,諮請總統公告實施的新聞,再度見諸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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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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