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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20:20:26| 人氣2,6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期待「觀光局為何不落實導遊專業制度,以提昇國內旅遊品質與安全 公聽會」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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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消費者協會特訊】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協會理事長陳中全律師指出,根據國內旅遊消費者反應及多方資訊顯示,旅遊糾紛常起於帶團服務之品質缺陷。其肇因在交通部觀光局以導遊人數不足之理由便宜行事,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應派遣專人隨團服務。」依觀光局解釋,所謂「專人隨團服務」之人員,不必具有導遊證照。觀光局為旅行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旅行業者為了節省成本,樂得依照觀光局的規定,隨便派「未受專業訓練員工」,甚至不具從業人員身分之「學生」、「團康人員」、「司機配偶或女友」隨團服務。因此,管理規則之所謂「專人隨團服務」,已造成國內旅遊服務品質低落、旅遊消費者權益不保之事實。

 

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只需派遣「專人隨團服務」,不當縱容旅行業者辦理國內旅遊不必派遣「導遊」專業人員隨團服務,破壞政府積極推動觀光產業以提昇國內旅遊品質的立意,也讓政府積極推動的導遊人員專業考試及證照制度形同虛設,對於國內旅遊消費者的權益及取得國家考試證照的導遊人員的就業權益都欠缺充分保障。

 

台灣消費者協會經於981013以台消全字第9810008號函、9915以台消全字第9901002號函分別以「為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應派遣導遊人員隨團服務,以提昇國內旅遊品質,保障旅遊消費者之權益,落實觀光導遊人員證照制度,並充分發揮導遊人力資源之運用,敦促主管機關修改相關法規條文。」致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未獲對提昇國內旅遊品質保障旅遊消費權益建言作善意回應,並以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2條第二款規定函復,縱容非專業導覽人員執行國內旅遊隨團服務,牴觸甚至違反同條文第一款規定「旅行業不得委請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務」,第二款「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務者,視同非法經營旅行業」規定,影響提昇國內旅遊品質,保障旅遊消費者之權益至鉅。

 

理事長陳中全經過理事會議議決,針對爭取提昇國內旅遊品質,保障旅遊消費者之權益的本案,將擇期邀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大專院校學者、觀光旅遊公益團體、導遊相關工協會、旅行業商業同業公會舉辦公聽會,期能導正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法規不週全的補救,並正面的提昇國內旅遊品質,保障旅遊消費者之權益。

 

社團法人台灣觀光旅遊協會理事長高新富針對台灣消費者協會將舉辦「觀光局為何不落實導遊專業制度,以提昇國內旅遊品質與安全公聽會」表示支持,並將派員出席公聽會,爭取導遊專業人員專職於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以期建立台灣六大新興產業之一「旅遊業」的優質台灣觀光旅遊政策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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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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