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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8 20:42:07| 人氣2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遺贈稅不沾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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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投保策略在手 變身 遺贈稅不沾鍋

 好好規劃保險可以達到有效節省遺贈稅的目的,民眾尤其應注意新的相關稅法的規定,才能更有效節稅。

 壽險業者建議中老年人透過保險的贈與稅規劃重點如下:

 生前規畫 減輕子女負擔

 一、善用生前投保規劃

 被繼承人唯恐因留下龐大的遺產,將來繳納遺產稅負高,藉由生前保險規劃,以減輕將來子女繼承其遺產之負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之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申報遺產稅時,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不被併課遺產稅。

 保險方式大致可分為,以父母自己為要保人,而以其子女為指定受益人之保險;或由父母出資,而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同時也是受益人之保險方式。

 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時,記得於訂立保險契約書時,一定要以繼承人為指定受益人,或同時指定配偶與子女為共同受益人。

 另一種是以父母出資為子女保險方式,也是目前時下較流行的就是為子女購買年金保險,但當年度為子女繳納之保險費,以不逾贈與稅免稅額一百一十一萬元,否則逾免稅額仍有贈與稅的核課問題。

 贈與免稅規定 移轉現金

 二、每人每年一百一十一萬元以內之贈與免納贈與稅

 根據贈與稅法的規定,為人父母者,夫妻二人每年共可免稅贈與子女共計二百二十二萬元,其可利用此二百二十二萬現金為子女購買以子女為受益人之儲蓄險,不僅可保值、增值、更可以適用保險滿期金不列入所得計算(所得稅法第四條)之規定,合法轉移一筆可觀的免稅現金給與子女。

 指定受益人保險 免列遺產

 三、指定受益人之保險死亡給付免課遺產稅

 由於據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均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另保險法也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不過,今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新法中,將要保人及受益人非為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的保險給付,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但提供死亡給付每戶三千萬元的免稅額,不需納入課徵範圍計算。也就是說,雖然新法實施後保險給付要繳納所得稅,但對於遺產稅計算還是具有節稅功能。

 國泰人壽商品發展部許經理舉例,假設父親是要保人為自己購買個人壽險六千萬,受益人為兒子,當父親不幸身故時,兒子領有保險死亡給付六千萬,須繳納所得稅為四百八十萬,(計算方法為六千萬扣除三千萬免稅額及六百萬扣除額後,課稅金額為二千四百萬乘以稅率二○%計算)。

 如果沒有買保險,如子女繼承六千萬則須繳納遺產稅三千萬 (以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五 ○%計算)。若依上例,如指定受益人,遺產稅則是全部免稅,且最高可省下稅金二千五百二十萬。經比較後,依舊可選擇購買六千萬元保額之人壽保險,因有逾兩千五百萬的節稅效益 。

台長: j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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