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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後遇到第三人租約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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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房地產

2011/01/29
法拍教室-拍定後遇到第三人租約 怎麼辦?
馬婉珍

早期有些法拍屋,未拍賣前先出租給善意第三人,大部份承租人都不知道自己租到即將法拍的房子,後來才發現法院張貼查封公告,或管理員上門催繳管理費,才知道房東根本不是原本的屋主。

寬頻房訊法拍部經理游律揚指出,承租人與出租人訂定租賃契約而占有並使用不動產,有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法律有明定保障承租人權益的條文(土地法第100條),而若拍定人遇到拍得的不動產,有第三人的租約,也可善用以下處理方式:

一、「買賣不破租賃」:寬頻房訊副總陳俊隆表示,在此原則下,拍定人可與承租人和解,解除租約,取回不動產。

二、調閱查封筆錄,查明租約的性質,包括租金、租期、用途等,是否違反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

三、租金是否違反一般習慣,例如租金過低、租期過長等,或租約是否偽造(需有確實證據),而據以向法院以「無權占有」,請求遷讓不動產。

四、若租約期限將至,拍定人可用存證信函要求給付租金,若承租人不為給付,就可終止租約,收回不動產。

五、若租期屆滿,可向承租人表示不願續租,請求返還不動產,若承租人不願遷離,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請求返還不動產」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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