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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嘉義房屋

稅務局2012-11-16 夫妻各有土地,並分開設立戶籍,同時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亦有土地,並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如設籍同地,而妻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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