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督導說話每次都「感覺自己很高級(因為多幾次和督導說話的經驗),被肯定(有可以討論法律知識、社工實務的能力),被重視」
案:鋼琴老師被典型的暴力相對人施暴。
討論:1.法扶不會幫助刑事一審的告訴人,因為已經有國家公訴人檢察官代理之(公訴人辦案的積極度、對申請人的態度、檢察官背負太多案件以致於辦案品質的有心無力…種種狀況就…很抱歉以目前的扶助法來說是無法幫助的。)
2.申請人看起來就是光鮮亮麗啊!資力就不過了。(光鮮亮麗的鋼琴老師現在的受暴處境,以前對未來的美好想像都幻滅了…;現在的身心狀況完全影響(未來的)生活自力,更尤其司法訴訟的纏訟;光鮮亮麗的只有外表,實際上的資金來源都是跟親朋好友借來的啊…總是要還錢,並以負債過人生)
3.綜上,對於這樣案件的「灰色地帶,該幫(實際上真的生活困難,身心狀況差)?不該幫(案情無理由,資力更無理由)?」其實還是會有例外,如果灰色地帶的癥結點都解決了,就可以幫助之;如果法扶不能幫,還會有民間婦女團體、社福團體的資源可以幫助、陪伴她。惟,久拖下去對申請人的身心狀況糟透啊…所以明知道來申請這麼多次了,在法扶都是駁回的情況下,「現代」還是願意帶著申請人來試試看可不可以申請通過,大抵是沒辦法中的辦法了…在這樣的(可以說是)四面楚歌狀況下,可以多一些人願意陪伴,不放棄的想幫助個案,確實是可以減少很多憾事,不至於讓事情演變最糟糕的處境。
於是大家還是願意「走一步是一步」不放棄的做「希望能實益上幫助到該幫助的人」的工作。就像明政老師說的:朝著權利觀點、社會福祉進步;督導:慢慢做,會慢慢變;板分實習夥伴:不能因為不能變就不去了解,這樣會更沒辦法改變。
案:醫療糾紛
通常在醫糾的案子,我都會覺得「申請人自己多慮了」沒道理要醫院醫師負責(把心情放寬,不要糾葛在醫糾上,把心力正向,做些比較有意義而不是花時間跟大醫院纏鬥,是不是比較好的選擇?或是一面纏鬥卻能不影響日常身心狀況,仍能愉悅過生活?若是後者就請繼續司法纏鬥吧)。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醫審會的鑑定對於非醫者來說根本天書,誰可能有機會翻案呢?根本不可能呀,要法官檢察官不照著醫審會的決定判醫院無罪嗎?…
團督案例分享:外籍移工在台生子的法院經驗與實務
台:生父願意認領;他國法父不見得願意先做否認之訴,國際人權公約解套。生父不願出面,母逃,子幼,遣國(由原國籍處理孩子,亦可聯繫母方親屬扶養之);子中,暫時寄養於台,代子成年其自行決定歸化台籍或返回原國家。
非台:由原國家判定,不可以任意由台灣來處置外國人,賓主錯置。
真名出生:不可貿然作收出養,母親並不一定同意孩子出養,也不見得有家庭願意收養(因為生母可能隨時出現要回孩子)
假名出生:????
討論:1.很多社工以為把案子丟給律師、法院、法扶處理,就可以撒手暫不管,這是不對的心態,要做很多悉心的選擇組合,也不可以把案子暫時丟著(因為想說有其他人可以接手)
2.此類案件不鮮,並且在實務上有一定的處理難題(無論對於法律上或者社工實務上來說都是),並不是想像中簡單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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