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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9 21:00:36| 人氣7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隨便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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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不看隨便囉~*









根據教育局頒訂的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辦法規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扺後滿三大過者。
(二)參加或組織不良幫派,屢勸不聽者。
(三)故意損毀國旗者。
(四)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五)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六)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七)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八)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九)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罰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訓導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留校察看或由 家長帶回管教 者,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二)留校察看期間或由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三)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台長: 林阿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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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XXXX
教育部 垃圾

尤其是部長= =
2007-04-09 23:13:2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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