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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6 16:15:11| 人氣1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太溫情,台灣會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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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從全國最高立法機關「偷」出來的文件;說是「偷」,只不過是一種態度上委婉的用法,這基本上應該是不會觸犯到類似洩漏國家機密的法律,更何況,這種文件在那裡沒事都印刷個好幾十張,把紙當作用不盡似地浪費,誰會在乎不小心流出來的這麼一張呢……)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4-1-14-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九日印發

案由:本院×委員××,有鑑於日前台北捷運淡水線驚傳五歲男童誤入軌道,遭撞擊致死的事件,捷運公司表示男童乃是非法入侵軌道,由於死者未成年,因此捷運公司依法可懲處男童母親新台幣七、五○○元,捷運公司表示該公司將暫不處罰小孩家長,但是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也不會給予賠償。對於捷運局的無情,嚴重傷害國民對於政府的形象,特提出嚴重質詢。

提出這項質詢的說明是(簡略):

1.根據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乘客不能擅自入侵軌道,違者可處七,五○○元的罰金。然而,對於此一法律的立法目的,乃是針對故意侵入軌道者加以處罰,行為人本身應該具有行為能力,但是,被害人乃是五歲的小孩,並無法認知在軌道行走的危險。而且,無論是根據民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是根據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該男童的行為,都不需受到處罰,而且當事人已死亡,捷運公司難道還想罰當事人的母親嗎?
2.捷運公司人員必須確保軌道的暢通,對於是否有人在軌道上行走,絕對有清查的必要。就本案而言,捷運公司難道都沒有可規則之處嗎?
3.本案若是當事人自行臥軌,捷運公司要加以處罰,尚於法有據,但是如此當事人是五歲的男童,而且此一悲劇原本可以避免,只要捷運公司善盡職責。故認為,政府應該主動向男童家屬致哀,並且立即調查是否有人為疏失,並且嚴懲失職;若實為捷運公司人為過失,捷運公司還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木基在法律上的解讀:

1.在這件案件中,男童不應該被稱為「被害人」,可以稱為文中後來所稱之「當事人」,因為這位男童確實是觸犯了法律,只不過在法律保護下,它有不受處罰的身分資格。
2.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法律上這一項目是為了釐清責任及保護未成年人用的。行為能力,意義上應該是,未成年人行為上能構成行為之結果,但因無法判別行為之正當性,故其行為在法律上不成效力。所以,我們的法律上有「監護人」這個角色來負責未成年人的行為責任。今天,身為監護人的該男童母親不但未盡監督未成年人行為,使之觸犯法律,同時,亦未盡到為人父母保護子女安全的責任,是不是也觸犯了兒童福利相關法律呢?她應不應該受到處罰?
3.捷運公司人員固然必須確保軌道及場站環境所有人員的安全,但是在個人人身安全維護及未成年人安全的法律歸屬上不應該概括承受所有的責任,不可以合併討論。
4.當事人觸法在先,遭致死亡乃是因其違反規定之結果,捷運公司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嗎?

木基的感想:

1.在台灣,或是在全世界,社會輿論普遍存在著同情弱者的心態,如果發生事件爭議,受到責難的,一定都是較強勢的一方,例如,政府、企業、或是撞倒行人或機車的汽車駕駛。好像都忘記去思考整個事件的起因為何,只會一昧的認定,錯一定是先入為主假定會蠻橫霸道的強勢方,而且強勢這方一定會用強勢手段擺平。如此錯誤的觀念循環,導致對於事件思考的偏誤。行人被車撞,一般大眾一定認為是開車的錯,如果是行人擅闖紅燈呢?即使認定是行人的錯,開車的還得支付所謂的「人道賠償」,這又是哪門子的道理呢?好像違了規還可以獲得金錢,那何樂而不為呢?只要不死,都有錢拿……那有誰願意遵守法律呀?
2.「死者為尊,哀者為敬」亦是一種普遍的心態。這一方因為有人因為這個事件而去世,大眾就會「忘記」或是「避諱」去思考這位當事人的責任。又,小孩子的命,在台灣是沒有價值的!有些父母可以任意將小孩留在車上,下車辦事,車子遭竊,小孩被連車帶走,社會只會論道治安的敗壞,竊案頻傳,順便安慰父母,卻忘了違規併排停車的是誰?留置無成人陪伴之稚齡兒童於車上的是誰?是誰威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兒童福利法?!
3.寫這一篇,不是想批判沒有廣闊觀點、為了拼質詢業績的質詢者提出的無用質詢,而是就事論事。溫情主義瀰漫,對於自詡為法制社會的台灣一點用處也沒有,只會模糊事件焦點,模糊責任歸屬,讓台灣社會堅守社會秩序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律尊嚴受到蹂躪,法律精神被踐踏,最後,真的,向下沉淪。
4.我不是法律專業及學術的執行與學習者,只是觀察一些自覺不合理之處提出小小想法的研究生……

台長: 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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