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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5 14:57:04|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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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靜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簡稱
黃金期貨
英文代碼
GDF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契約價值
100金衡制盎司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15%

最小升降單位

US$0.1/金衡制盎司(10美元)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最後結算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交易日倫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The London Gold Market Fixing Limited) 同一曆日所公布之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London Gold AM Fixing)為最後結算價。但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未能於最後結算日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辦理之。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交易人保證金追繳時,交易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繳交,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期交所

台長: 元富期貨~郭小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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