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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6 10:02:22 |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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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前查證 避免好事變衰事 ... 住商不動產 黃春明

購屋前查證 避免好事變衰事

自由 更新日期: 2008/04/16 04:09

記者楊政郡特稿

民眾花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購買房舍,如果事後鄰居說這是凶宅,內心總有芥蒂,住起來也不安心,但何謂「凶宅」?買賣時,賣方須盡告知義務,買方也要盡查訪責任。

凶宅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界定,一般習俗及社會常情是指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如自殺死亡、意外死亡、兇殺死亡等,影響買方精神上、心理上的感受。張姓法官說,法院對法拍屋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不會告知是否為「凶宅」,買方須自行查訪再決定是否投標,民間買賣是雙方誠意表現,要賣方一五一十告知,好像也不可能,所以買方同樣要負相當的查訪責任。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指出,彰化縣洪若潭豪宅民間稱為「凶宅」,但還是有人買,有人就不在乎。例如在住家廚房發生意外死亡,難道也算「凶宅」?或是在自家自殺,是否就是「凶宅」,凶宅沒有定義,常是買方心裡主觀想法。

「透明房訊」鄭本明經理指出,買房子前先向鄰居查訪是必要的,查訪市價,也要查訪有無事故,通常就很清楚;當然鄰居也可能只是聽聞,查訪錯誤就可能錯失購屋良機,例如房價只是市價6、7成,買方難道不會懷疑?還是認為撿到便宜?買賣契約訂定後,買方若後悔,就要盡舉證責任,證明該事故足以影響房價,賣方又刻意隱瞞,這類案例成立的很少。

鄭本明說,在買賣契約上要求明訂也是保障之一,但契約內容要詳細,否則日後易有紛爭。網路上有「台灣凶宅網」,列出各縣市發生重大死亡事件的處所,購屋民眾不妨上網查詢參考。

台長: 春明地產 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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